消费税简易课税制度选择不适用申报书 提交时期模拟器
免费逆算提交《消费税简易课税制度选择届出书》后,恢复为原则课税的最短时间和申报截止日期。仅反映2年持续适用义务的简单计算。
什么是消费税简易课税制度选择不适用申报书 提交时期模拟器
消费税简易课税制度选择不适用申报书 提交时期模拟器,是一款帮助因提交消费税简易课税制度选择届出书而适用简易课税的经营者,逆算可以提交“消费税简易课税制度选择不适用申报书”以恢复为原则课税的最早时期及其申报截止日期的工具。只需输入简易课税选择的生效日,即可自动计算2年持续适用义务期满的日期。
不适用申报书存在两个限制:“从何时起可以提交”的起始条件,以及“最迟须在何时提交才来得及”的截止日期。本工具可一次性计算出这两者,若截止日期已经过去,还会自动显示下一次的申报截止日期。
使用方法
- 输入简易课税制度选择的生效日 选择因提交消费税简易课税制度选择届出书而适用简易课税的最初课税期间的初日。
- 查看结果 将显示可以不适用的最早课税期间初日及其申报截止日期。
用好本工具的小技巧
- 申报截止日期为“打算不适用的课税期间初日的前一天”。哪怕只迟到一天,也无法从该课税期间开始不适用,还必须再继续一年(直到下一个课税期间)适用简易课税。
- 简易课税制度选择的持续适用义务仅为2年,不存在类似消费税课税事业者选择届出书那样的“因取得调整对象固定资产而产生的3年约束期”规定(消费税法第37条第6项)。
- 提交不适用申报书后,从下一个课税期间起将恢复为原则课税(据实额扣除)。建议事先使用simplified_taxation_judge试算原则课税与简易课税哪一种更有利。
- 如果基准期间(前两个事业年度)的课税销售额超过5,000万日元,即使不提交不适用申报书,也会自动无法适用简易课税。此种情况不在本工具的适用范围内。
- 本工具假设课税期间为1年(12个月)进行计算。对于成立首年等事业年度不满1年的法人,实际申报截止日期可能与本工具显示的结果不同,请务必咨询税务师确认。
应用场景
规划恢复为原则课税的时机
适用于课税进货增加、简易课税变得不利的经营者,在义务期满后的第一时间规划恢复为原则课税的方案。
与税务师商谈前的预先确认
在咨询税务师之前先了解大致的可提交时期与截止日期,有助于提高商谈的效率。
与简易课税和原则课税的有利判定相结合的考量
在使用simplified_taxation_judge进行有利判定后,可用本工具确认实际切换时的具体日程。
术语集
- 消费税简易课税制度选择不适用申报书
- 因提交消费税简易课税制度选择届出书而适用简易课税的经营者,为恢复为原则课税而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申报书(消费税法第37条第6项)。
- 2年持续适用义务
- 自简易课税制度选择届出书生效的课税期间初日起,原则上须连续适用简易课税2年的规定。
- 简易课税制度
- 使用按行业划分的“视同进货率”,从课税销售额计算进货税额扣除的简便消费税计算方法。
- 原则课税
- 根据实际课税进货金额计算进货税额扣除的消费税本来的计算方法。
- 课税期间
- 用于计算消费税纳税义务的期间单位。个人经营者原则上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公历年度,法人原则上为其事业年度。
常见问题
闲话 ― 为什么简易课税的“不适用”如此简单
消费税课税事业者选择的不适用,除了“2年约束期”之外,在进行高额设备投资时还存在“3年约束期”这一复杂的例外规定。这是为了防止在获得退税后立即恢复为免税事业者这种“只取好处”的行为而设立的机制。
另一方面,简易课税制度并非用于获得退税的制度,而是用于选择以视同进货率进行简便计算方法的制度。原则上选择简易课税的事业者本来就无法获得退税(即使视同进货率的扣除额超过实际金额,多扣除的部分也不会被退还),因此在结构上缺乏通过取得调整对象固定资产来操纵课税关系的动机。
因此,简易课税制度选择的持续适用义务根据消费税法第37条第6项被简单地规定为2年,并未设有类似消费税课税事业者选择届出书那样的延长规定。制度宗旨的差异直接体现在各申报书计算复杂程度的不同上,这是一个颇为有趣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