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人选择停止适用申报书 提交时期模拟器

免费逆算提交《消费税课税事业者选择届出书》后,恢复为免税事业者的最短时间和申报截止日期。同时支持2年约束期和3年约束期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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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消费税课税事业者选择停止适用申报书 提交时期模拟器

消费税课税事业者选择停止适用申报书 提交时期模拟器,是一款帮助因提交消费税课税事业者选择届出书而成为课税事业者的经营者,逆算可以提交“消费税课税事业者选择停止适用申报书”以恢复为免税事业者的最早时期及其申报截止日期的工具。只需输入课税事业者选择的生效日以及是否取得了调整对象固定资产,即可自动判定适用2年约束期还是3年约束期,并以日期形式显示结果。

停止适用申报书存在两个限制:“从何时起可以提交”的起始条件,以及“最迟须在何时提交才来得及”的截止日期。本工具可一次性计算出这两者,若截止日期已经过去,还会自动显示下一次的申报截止日期。

使用方法

  1. 输入课税事业者选择的生效日 选择因提交消费税课税事业者选择届出书而成为课税事业者的最初课税期间的初日。
  2. 选择是否取得了调整对象固定资产 选择在选择适用期间内是否取得了高额固定资产(不含税价格100万日元以上)。
  3. (如取得)输入取得该资产的课税期间初日 该日期将作为3年约束期的起算日使用。
  4. 查看结果 将显示可以停止适用的最早课税期间初日及其申报截止日期。

用好本工具的小技巧

  • 申报截止日期为“打算停止适用的课税期间初日的前一天”。哪怕只迟到一天,也无法从该课税期间开始停止适用,还必须再继续一年(直到下一个课税期间)作为课税事业者。
  • 如果在选择生效日起2年以内取得了调整对象固定资产(不含税价格100万日元以上的机械装置、建筑物附属设备等)的课税进货等,将适用“3年约束期”,在取得该资产的课税期间初日起满3年之前不能提交停止适用申报书。
  • 判断是否属于调整对象固定资产(库存资产不在此列、资本性支出的处理等)较为复杂,取得高额资产时请务必咨询税务师或主管税务署确认。
  • 如果选择了简易课税,简易课税选择停止适用申报书属于不同的文件、不同的判定基准(仅有2年持续适用义务,不适用3年约束期),因此不在本工具的适用范围内。
  • 本工具假设课税期间为1年(12个月)进行计算。对于成立首年等事业年度不满1年的法人,实际申报截止日期可能与本工具显示的结果不同,请务必咨询税务师确认。

应用场景

为退税目的选择课税事业者后规划恢复时机

适用于因创业初期退税目的而选择课税事业者的经营者,在义务期满后的第一时间规划恢复为免税事业者的方案。

设备投资后确认3年约束期

进行大型设备投资的经营者,可以提前了解到自己需要继续作为课税事业者的时间是3年而非通常的2年。

与税务师商谈前的预先确认

在咨询税务师之前先了解大致的可提交时期与截止日期,有助于提高商谈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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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集

消费税课税事业者选择停止适用申报书
因提交消费税课税事业者选择届出书而成为课税事业者的经营者,为恢复为免税事业者而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申报书。
2年持续适用义务
自消费税课税事业者选择届出书生效的课税期间初日起,原则上须连续作为课税事业者2年的规定。
3年约束期
若在2年持续适用义务期间内取得调整对象固定资产,须自取得该资产的课税期间初日起继续作为课税事业者3年的延长规定。
调整对象固定资产
不含税价格在100万日元以上的建筑物、机械装置、车辆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取得后可能适用3年约束期。
课税期间
用于计算消费税纳税义务的期间单位。个人经营者原则上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公历年度,法人原则上为其事业年度。

常见问题

原则上,是从选择生效之日起满2年之日所属课税期间的初日以后开始。如果取得了调整对象固定资产,则要等到取得该资产的课税期间初日起满3年为止才能恢复(3年约束期)。

如果在课税事业者选择生效后2年持续适用义务期间内,进行了调整对象固定资产(不含税价格100万日元以上的机械装置、建筑物附属设备等)的课税进货等交易,即适用此规定。若符合条件,须自取得该资产的课税期间初日起继续作为课税事业者3年。

将无法从该课税期间开始停止适用,需要以下一个课税期间(一年后)的停止适用为目标,在期限内重新提交申报书。结果就是必须再继续一年作为课税事业者。

应提交至纳税地的主管税务署。也可以使用国税厅的e-Tax软件在线提交。

请仅作参考。课税期间不满12个月的事业年度,以及调整对象固定资产的认定等个别情况可能导致实际期限有所不同,正式期限请务必咨询税务师或主管税务署确认。
工具君

闲话 ― 为什么“想恢复也不能马上恢复”

消费税课税事业者选择届出书,可以说是免税事业者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明“我将缴纳消费税”的一项制度。多数情况下,提交这项申报是为了就创业初期设备投资所支付的消费税获得退税。然而,如果在获得退税的当年就能恢复为免税事业者,就会出现只在想获得退税的年度选择成为课税事业者、其余年度保持免税的“只取好处”的情况。这与消费税退税制度的宗旨相悖,因此法律规定自选择生效之日起,至少要连续作为课税事业者2年。

不仅如此,仅靠这2年的约束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足够。这就是高额设备投资,即所谓调整对象固定资产的取得。像建筑物、机械装置这类长期使用的资产,不仅在取得当年,此后多年都会用于经营活动。如果在取得当年获得退税后立即恢复为免税事业者,此后年度产生的销售额所对应的消费税申报与调整就可能无法正确进行。因此,法律另行规定,取得调整对象固定资产时,持续适用义务将延长为3年,即所谓的“3年约束期”。

由此可见,消费税课税事业者选择的“停止适用”并非可以随意选择,何时可以停止适用是由法律严格规定的。而且申报截止日期以“打算停止适用的课税期间初日的前一天”为界,精确到天,一旦错过就必须再继续一年作为课税事业者。由于日期逆算一旦出错影响较大,建议尽早并准确地规划申报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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