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受益・寄与分综合计算工具|模拟遗产分割中的具体继承份额

只需输入继承财产总额与各继承人的特别受益额・寄与分额,即可同时依据日本《民法》第903条与第904条之2,自动计算视为继承财产额、法定继承份额与具体继承份额,完全免费。

在实际的遗产分割协议中,曾获得生前赠与的继承人(特别受益)与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维持・增加做出贡献的继承人(寄与分)常常同时成为问题。本工具将特别受益的归扣(《民法》第903条,加算至继承财产)与寄与分的扣除(《民法》第904条之2,从继承财产中扣除)一并反映,一次性算出「视为继承财产」,并试算各继承人的具体继承份额。如果只涉及其中一种情形,使用单独的特别受益归扣计算工具或寄与分计算工具会更加简便。

根据继承财产、继承人构成、特别受益额与寄与分额进行模拟

把特别受益与贡献份额一并处理

在实际的遗产分割协议中,接受过生前赠与的继承人,与通过照护或支撑家业而对财产的维持、增加有所贡献的继承人,常常同时出现在同一个家庭里。前者作为特别受益加回遗产(民法第903条),后者作为贡献份额从遗产中扣除(民法第904条之2)——两项方向相反的调整必须同时进行。

本工具一次性算出同时反映两者的「拟制遗产」,并试算各继承人的具体应继份。步骤是:把属于特别受益的生前赠与加到遗产上(遗赠本来就包含在遗产中,因此不加),再扣除贡献份额得出拟制遗产,乘以各自的法定应继份得到各人份额,最后减去本人所受的生前赠与和遗赠、加上本人的贡献份额,即为具体应继份。若只存在其中一种情形,单独使用特别受益带回计算工具或贡献份额计算工具会更简单。

本计算所依据的标准

税率、保险费率等法定数值采用以下公共机构公布的内容。这些数值会随制度修改而变动,因此在做出重要判断时,请一并查阅原始数据。

关于数值的查证与维护方式(编辑方针)

试算具体应继份的步骤

  1. 输入遗产总额 继承开始时现实存在的财产合计金额。
  2. 输入继承人的构成 指定配偶、子女、直系尊亲属(父母等)各有几人。法定应继份由此确定。
  3. 输入各人的生前赠与和遗赠金额 将属于特别受益的生前赠与和遗赠分开输入。生前赠与会加回遗产,遗赠已包含在继承财产总额中,因此不加回;两者都会从受领人的份额中扣除。不适用的继承人保持0日元即可。
  4. 输入各人的贡献份额 因照护或对家业的贡献等,对财产的维持、增加作出特别贡献时的加算额。
  5. 确认拟制遗产与具体应继份 经过加算与扣除后,各人实际取得的份额会显示出来。

用好本工具的小技巧

  • 如果只涉及特别受益或寄与分中的一种情形,使用各自独立的计算工具(特别受益归扣・寄与分)输入项更简单、更易理解。
  • 实务上一般的做法是:先将特别受益中的生前赠与加算至继承财产(遗赠不加算),再扣除寄与分,从而求出「视为继承财产」。本工具按此顺序自动计算。
  • 只要有一名子女健在或存在代位继承人,直系尊亲属(父母等)就不具有继承权。即使在输入界面添加该行,也会自动从计算中排除。
  • 寄与分不得超过继承开始时的财产价额减去遗赠价额后的余额(《民法》第904条之2第3项)。超过时本工具会显示警告,但在实务中需要重新审视寄与分本身的金额。
  • 若非继承人的亲属(如子女的配偶等)对疗养看护做出了贡献,适用的并非寄与分,而是「特别寄与料」(《民法》第1050条)。请注意不要混淆两者。

这些场景会用到

照护与生前赠与发生在同一家庭

既有照护父母的子女,又有接受购房资助的子女时,可一次算出各自的份额。

遗产分割协议的事前准备

协议前先共享数字,讨论的起点就能落在计算上而非情绪上。

为调解建立预期

计算方式贴近家事法院的思路,可作为寻找折中点的参考。

衡量贡献份额主张的分量

改变贡献份额的数值试算,就能看出主张若获采纳,份额会变动多少。

遗产分割的术语

特别受益
继承人自被继承人处取得的遗赠或生前赠与中,被视为遗产预先支付的部分。生前赠与要加回遗产,遗赠本来就包含在遗产中,因此不加回。两者都从受领继承人的份额中扣除。
贡献份额
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维持、增加作出特别贡献的继承人可获认的加算。要从遗产中扣除。
拟制遗产
在遗产上加计属于特别受益的生前赠与、扣除贡献份额后,作为计算基准的财产额。遗赠已包含在遗产中,因此不加计。
法定应继份
民法所定各继承人份额的比例。配偶与子女各二分之一等,随继承人构成而异。
具体应继份
以拟制遗产乘以法定应继份后,减去特别受益、加上贡献份额所得的实际取得份额。
遗产分割协议
全体继承人商定遗产分法的协商,须经全员同意。

常见问题

实务上一般的做法是先将特别受益中的生前赠与加算至继承财产(遗赠不加算),再扣除寄与分,求出「视为继承财产」。本工具也按此顺序自动计算。

即使同一继承人同时拥有特别受益与寄与分,本工具也会直接适用「从本来的继承份额中扣除本人的特别受益,再加算本人的寄与分」这一计算方式。

如果只涉及其中一种情形,建议单独使用输入项更简单的特别受益归扣计算工具或寄与分计算工具。

由于寄与分不得超过继承开始时的财产价额减去遗赠价额后的余额(《民法》第904条之2第3项),本工具会将超额情况显示为警告。实际的遗产分割协议中需要重新审视寄与分本身的金额。
工具君

闲话 ― 当特别受益与寄与分「同时」成为问题时

特别受益(《民法》第903条)与寄与分(《民法》第904条之2)都是为实现遗产分割公平而设立的调整制度,但方向恰好相反。特别受益是「减少先前获得过多财产者份额」的加算方向调整,寄与分则是「增加做出较多贡献者份额」的扣除方向调整。

在实际的继承中,这两者同时成为问题的情况并不罕见。例如,长子无偿协助家业经营、为维持财产做出了贡献,而次子则曾获得大额生前赠与作为购房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同时反映长子的寄与分与次子的特别受益,才能求出公平的具体继承份额。

一般的实务做法是:先将特别受益中的生前赠与加算至继承财产(遗赠本来就包含在继承财产中,因此不加算),再扣除寄与分,得出「视为继承财产」,据此计算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然后再扣除各自的特别受益(生前赠与・遗赠)、加算各自的寄与分。不过,这一计算顺序并非唯一确立的方法,家庭法院在审判中考量的因素也可能因案件而异。

同时涉及特别受益与寄与分的遗产分割,也是继承人之间主张容易对立的典型场景。像本工具这样的综合模拟,在实务上更适合作为协商前大致试算的讨论基础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