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与分计算工具|模拟具体继承份额

只需输入继承财产总额与各继承人的寄与分额(对家业提供的劳务・疗养看护等),即可根据日本《民法》第904条之2,自动计算视为继承财产额、法定继承份额与具体继承份额,完全免费。

当部分共同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维持或增加做出过特别贡献——例如为家业提供劳务、给予财产上的给付、进行疗养看护等——为了在遗产分割中实现公平,需要先将该寄与分从继承财产中扣除,计算出「视为继承财产」,做出贡献的继承人再在此基础上加算寄与分,得到具体继承份额(日本《民法》第904条之2)。本工具只需输入继承财产总额以及各继承人的身份关系与寄与分额,即可自动试算视为继承财产额、法定继承份额与具体继承份额。这与非继承人的亲属(如子女的配偶等)可以请求的「特别寄与料」(《民法》第1050条)是不同的制度,如属于该情形,请使用特别寄与料继承税模拟器。

根据继承财产、继承人构成与寄与分额进行模拟

贡献分计算工具是什么

输入遗产总额与各继承人的贡献分金额,本工具便依日本民法第904条之2求出「拟制遗产」,按法定继承份额分割,再把贡献分还给作出贡献的人,自动算出各自的具体继承份额。谁最终得到多少,可用数目来确认。

首先须弄清的是,贡献分获认的门槛,比一般想象的窄得多。 条文所求的是「特别的贡献」,父母子女、夫妻之间通常可期待的照料与帮衬,尚且不足。仅以同住而承担家务、时常前来搭把手照护为由,实务上通例是不予认定。较易获认的,是那些与财产的维持或增加在金钱上直接相连的贡献——长年不取报酬地投身家业,或无偿顶替了本须花钱雇请看护的境况。

另有一点:可主张贡献分的,仅限于继承人。 如长子之妻,纵然实际担起了照护,因非继承人而无从成为贡献分的当事人。针对这一失衡,自2019年7月起另设了特别贡献(特别贡献费)之制,使其得以向继承人请求金钱。制度既异,请求的对象与期限亦不相同,故请先辨明自己属于哪一边。

贡献分的数额,首先由全体继承人协议决定。 谈不拢便交由家事法院调解、审判,届时能证明贡献内容的记录(劳务的实况、支出的收据、照护的日志等)最能说话。本试算宜作协议的起点,实际的主张请咨询律师。

本计算所依据的标准

税率、保险费率等法定数值采用以下公共机构公布的内容。这些数值会随制度修改而变动,因此在做出重要判断时,请一并查阅原始数据。

关于数值的查证与维护方式(编辑方针)

使用的步骤

  1. 输入遗产总额 填扣除贡献分之前,遗产整体的数额。
  2. 输入继承人的构成 选定配偶、子女等决定法定继承比例的组合。
  3. 填入各继承人的贡献分额 协议中提到的数目,或自己想主张的数目,照原样填入即可。
  4. 读取具体继承份额 把扣除贡献分后的拟制遗产按法定份额分割,再将贡献分还给贡献者,所得之数即显示于此。

用好本工具的小技巧

  • 属于「特别贡献」的通常包括对家业的无偿劳务提供、对被继承人财产上的给付(如垫付疗养费用等)、疗养看护以及财产管理等。单纯的同住或扶养范围内的照顾通常不包含在内。
  • 若全体继承人无法就寄与分金额达成一致,可以向家庭法院申请「确定寄与分的处分」调解或审判。
  • 只要有一名子女健在或存在代位继承人,直系尊亲属(父母等)就不具有继承权。即使在输入界面添加该行,也会自动从计算中排除。
  • 寄与分不得超过继承开始时的财产价额减去遗赠价额后的余额(《民法》第904条之2第3项)。本工具以没有遗赠为前提,以继承财产总额作为上限进行判定,若存在遗赠,上限会相应降低。超过时本工具会显示警告,但在实务中需要重新审视寄与分本身的金额。
  • 若非继承人的亲属(如子女的配偶等)对疗养看护做出了贡献,适用的并非寄与分,而是「特别寄与料」(《民法》第1050条)。请注意不要混淆两者。

这些场景会用到

为遗产分割协议做准备时

知道主张获认后是多少,商谈的焦点便收拢了。

提出贡献分数额时

挪动数目,可让其他继承人看见各自所得如何随之变动。

确认自己是否属特别贡献费一方时

若非继承人,所谈的便不是贡献分。 可用来核对前提。

为调解整备材料时

数目先行定下,该搜集哪些记录也就显出来了。

这一领域的术语

贡献分
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维持、增加作出特别贡献的继承人,在法定份额之上另加的所得。
特别的贡献
指超出通常可期待程度的付出。 仅以同住或日常帮衬,被认为尚且不足。
拟制遗产
自遗产总额扣除贡献分后的数额。 按法定份额分割此数,是计算的骨架。
具体继承份额
把拟制遗产按法定份额分割后,再将贡献分还给贡献者所得的最终所得。
特别贡献费
非继承人的亲属,就照护等付出可向继承人请求的金钱。 自2019年7月起设立。
贡献分的决定方式
先由全体继承人协议决定,谈不拢则交由家事法院调解、审判。

常见问题

特别受益是对获得生前赠与或遗赠的继承人份额进行的调整(先加算回继承财产,再按法定继承份额分配),而寄与分是对为维持或增加被继承人财产做出贡献的继承人份额进行的调整(先从继承财产中扣除,再按法定继承份额分配,之后将扣除部分加算给做出贡献的继承人)。两者的调整方向正好相反。

需要是无偿或近乎无偿,且超出通常期待程度的贡献。如果是一边领取一般工资一边帮忙经营家业,或帮忙程度仅停留在扶养义务范围之内,往往较难被认定为特别贡献。

第一步由全体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协议中协商决定。若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家庭法院申请「确定寄与分的处分」调解或审判,由家庭法院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后确定金额。

由于子女的配偶不是法定继承人,本人无法主张寄与分。但可以依据2019年《民法》修订新设的「特别寄与料」制度(《民法》第1050条),向继承人请求金钱。
工具君

闲话 ― 为什么寄与分要采取「预先扣留」的形式

寄与分制度的产生,源于这样一种考虑:如果继承人中有人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维持或增加做出了特别贡献,而无视这一贡献将遗产原封不动地均等分配,结果就会造成不公平。例如,长年无偿协助家业经营的子女,与离开老家从未帮忙的子女,最终获得完全相同的继承份额,这与人们的直观感受并不相符。

寄与分的计算方式是:先从继承财产中扣除寄与分,形成「视为继承财产」,再依据法定继承份额算出各继承人本来应得的份额。在此基础上,只有做出贡献的继承人可以在这一份额之上,加算此前预留的寄与分。与特别受益归扣正好相反,寄与分的特点是先从财产中「预先扣留」出来。

2019年的继承法修订中,为了纠正非继承人的亲属(典型情形是承担看护责任的子女的配偶)即便对疗养看护做出了贡献,也因本身不是继承人而无法主张寄与分这一不公平现象,新设了「特别寄与料」这一新的请求权。寄与分终究是对继承人自身应得份额的调整,而特别寄与料则是非继承人向继承人请求金钱的另一项制度。

围绕寄与分产生的争议,往往因为参与家业经营的年限、无偿劳动的市场价值难以评估,家庭法院在审判中对金额的认定也容易出现较大幅度的差异。像本工具这样的简易模拟,实务上更适合作为协商前大致计算的参考基础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