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与分计算工具|模拟具体继承份额
只需输入继承财产总额与各继承人的寄与分额(对家业提供的劳务・疗养看护等),即可根据日本《民法》第904条之2,自动计算视为继承财产额、法定继承份额与具体继承份额,完全免费。
当部分共同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维持或增加做出过特别贡献——例如为家业提供劳务、给予财产上的给付、进行疗养看护等——为了在遗产分割中实现公平,需要先将该寄与分从继承财产中扣除,计算出「视为继承财产」,做出贡献的继承人再在此基础上加算寄与分,得到具体继承份额(日本《民法》第904条之2)。本工具只需输入继承财产总额以及各继承人的身份关系与寄与分额,即可自动试算视为继承财产额、法定继承份额与具体继承份额。这与非继承人的亲属(如子女的配偶等)可以请求的「特别寄与料」(《民法》第1050条)是不同的制度,如属于该情形,请使用特别寄与料继承税模拟器。
根据继承财产、继承人构成与寄与分额进行模拟
贡献分计算工具是什么
输入遗产总额与各继承人的贡献分金额,本工具便依日本民法第904条之2求出「拟制遗产」,按法定继承份额分割,再把贡献分还给作出贡献的人,自动算出各自的具体继承份额。谁最终得到多少,可用数目来确认。
首先须弄清的是,贡献分获认的门槛,比一般想象的窄得多。 条文所求的是「特别的贡献」,父母子女、夫妻之间通常可期待的照料与帮衬,尚且不足。仅以同住而承担家务、时常前来搭把手照护为由,实务上通例是不予认定。较易获认的,是那些与财产的维持或增加在金钱上直接相连的贡献——长年不取报酬地投身家业,或无偿顶替了本须花钱雇请看护的境况。
另有一点:可主张贡献分的,仅限于继承人。 如长子之妻,纵然实际担起了照护,因非继承人而无从成为贡献分的当事人。针对这一失衡,自2019年7月起另设了特别贡献(特别贡献费)之制,使其得以向继承人请求金钱。制度既异,请求的对象与期限亦不相同,故请先辨明自己属于哪一边。
贡献分的数额,首先由全体继承人协议决定。 谈不拢便交由家事法院调解、审判,届时能证明贡献内容的记录(劳务的实况、支出的收据、照护的日志等)最能说话。本试算宜作协议的起点,实际的主张请咨询律师。
本计算所依据的标准
税率、保险费率等法定数值采用以下公共机构公布的内容。这些数值会随制度修改而变动,因此在做出重要判断时,请一并查阅原始数据。
- 法定继承份额与特别受益人的继承份额(民法第900条·第903条) — e-Gov法令检索(日本数字厅) 2019-07 起适用 / 最后确认 2026-09-18
使用的步骤
- 输入遗产总额 填扣除贡献分之前,遗产整体的数额。
- 输入继承人的构成 选定配偶、子女等决定法定继承比例的组合。
- 填入各继承人的贡献分额 协议中提到的数目,或自己想主张的数目,照原样填入即可。
- 读取具体继承份额 把扣除贡献分后的拟制遗产按法定份额分割,再将贡献分还给贡献者,所得之数即显示于此。
用好本工具的小技巧
- 属于「特别贡献」的通常包括对家业的无偿劳务提供、对被继承人财产上的给付(如垫付疗养费用等)、疗养看护以及财产管理等。单纯的同住或扶养范围内的照顾通常不包含在内。
- 若全体继承人无法就寄与分金额达成一致,可以向家庭法院申请「确定寄与分的处分」调解或审判。
- 只要有一名子女健在或存在代位继承人,直系尊亲属(父母等)就不具有继承权。即使在输入界面添加该行,也会自动从计算中排除。
- 寄与分不得超过继承开始时的财产价额减去遗赠价额后的余额(《民法》第904条之2第3项)。本工具以没有遗赠为前提,以继承财产总额作为上限进行判定,若存在遗赠,上限会相应降低。超过时本工具会显示警告,但在实务中需要重新审视寄与分本身的金额。
- 若非继承人的亲属(如子女的配偶等)对疗养看护做出了贡献,适用的并非寄与分,而是「特别寄与料」(《民法》第1050条)。请注意不要混淆两者。
这些场景会用到
为遗产分割协议做准备时
知道主张获认后是多少,商谈的焦点便收拢了。
提出贡献分数额时
挪动数目,可让其他继承人看见各自所得如何随之变动。
确认自己是否属特别贡献费一方时
若非继承人,所谈的便不是贡献分。 可用来核对前提。
为调解整备材料时
数目先行定下,该搜集哪些记录也就显出来了。
这一领域的术语
- 贡献分
- 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维持、增加作出特别贡献的继承人,在法定份额之上另加的所得。
- 特别的贡献
- 指超出通常可期待程度的付出。 仅以同住或日常帮衬,被认为尚且不足。
- 拟制遗产
- 自遗产总额扣除贡献分后的数额。 按法定份额分割此数,是计算的骨架。
- 具体继承份额
- 把拟制遗产按法定份额分割后,再将贡献分还给贡献者所得的最终所得。
- 特别贡献费
- 非继承人的亲属,就照护等付出可向继承人请求的金钱。 自2019年7月起设立。
- 贡献分的决定方式
- 先由全体继承人协议决定,谈不拢则交由家事法院调解、审判。
常见问题
闲话 ― 为什么寄与分要采取「预先扣留」的形式
寄与分制度的产生,源于这样一种考虑:如果继承人中有人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维持或增加做出了特别贡献,而无视这一贡献将遗产原封不动地均等分配,结果就会造成不公平。例如,长年无偿协助家业经营的子女,与离开老家从未帮忙的子女,最终获得完全相同的继承份额,这与人们的直观感受并不相符。
寄与分的计算方式是:先从继承财产中扣除寄与分,形成「视为继承财产」,再依据法定继承份额算出各继承人本来应得的份额。在此基础上,只有做出贡献的继承人可以在这一份额之上,加算此前预留的寄与分。与特别受益归扣正好相反,寄与分的特点是先从财产中「预先扣留」出来。
2019年的继承法修订中,为了纠正非继承人的亲属(典型情形是承担看护责任的子女的配偶)即便对疗养看护做出了贡献,也因本身不是继承人而无法主张寄与分这一不公平现象,新设了「特别寄与料」这一新的请求权。寄与分终究是对继承人自身应得份额的调整,而特别寄与料则是非继承人向继承人请求金钱的另一项制度。
围绕寄与分产生的争议,往往因为参与家业经营的年限、无偿劳动的市场价值难以评估,家庭法院在审判中对金额的认定也容易出现较大幅度的差异。像本工具这样的简易模拟,实务上更适合作为协商前大致计算的参考基础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