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份基础财产计算工具|反映生前赠与的准确基础财产额试算

只需输入继承开始时的财产额、生前赠与清单(金额、时间、受赠人)以及债务额,即可根据日本《民法》第1044条自动计算特留份的基础财产额,完全免费。

特留份侵害额请求的出发点是「计算特留份的基础财产额」,它并非直接使用继承开始时的财产额,而是需要依照日本《民法》第1044条的规定,加上一定范围内的生前赠与、再减去债务后计算得出。本工具只需输入继承开始时的财产额、生前赠与清单与债务额,即可自动判定各项赠与是否应计入,并试算出基础财产额。计算结果可直接作为特留份侵害额模拟器的输入值使用。

根据继承财产、生前赠与与债务额进行模拟

特留分计算的基础财产是什么

提出特留分侵害额请求的起点,是「用于计算特留分的基础财产额」。它并不是直接沿用继承开始时所剩的财产。 依日本民法第1044条,须加回一定范围内的生前赠与,再扣除债务额后计算。若省去这道调整,只要生前把大部分财产赠与出去,就能把特留分架空。

计入的范围取决于受赠人与赠与时点。对继承人以外之人的赠与原则上限于继承开始前1年以内,构成特别受益的、对继承人的赠与则以继承开始前10年以内者为对象(当事人双方明知将损害特留分权利人而为的赠与,不受期间限制)。本工具在输入赠与一览后,会逐件自动判定是否计入,并算出基础财产额。结果可直接作为特留分侵害额模拟器的输入值。

本计算所依据的标准

税率、保险费率等法定数值采用以下公共机构公布的内容。这些数值会随制度修改而变动,因此在做出重要判断时,请一并查阅原始数据。

关于数值的查证与维护方式(编辑方针)

试算基础财产额的步骤

  1. 输入继承开始时的财产额 被继承人去世时所剩财产的合计金额。
  2. 逐件输入生前赠与 按件填写赠与额、时点与受赠人(是否为继承人)。
  3. 输入债务额 借款、未付款等被继承人所负债务的合计。
  4. 确认各笔赠与的判定 依受赠人与时点自动判定是否计入,并附上理由。
  5. 把基础财产额带到下一个工具 算出的金额可直接输入特留分侵害额模拟器。

用好本工具的小技巧

  • 对继承人的生前赠与虽然计入期间较长(10年),但仅限于因结婚、收养或作为生活资本而受赠(即构成特别受益的部分)。这与不限定用途、但原则上仅计入1年内的对第三人赠与,在对象范围和期间上都不同,请注意。
  • 「距继承开始的经过年数」请输入从赠与实施之日到继承开始之日之间的年数,不足整年的月数可以舍去,取近似年数即可。
  • 债务不仅包括借款,还应包括继承开始时已经确定的未付医疗费、税款、部分丧葬费等金钱债务,请一并输入。
  • 若有多笔生前赠与,可点击「+ 添加生前赠与」增加输入行,并针对每笔赠与分别选择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第三人。

这些场景会用到

对遗嘱内容无法接受时

是否受到特留分侵害,必须先确定这个基础财产额才能判断。

梳理生前赠与较多的继承

可以逐件确认哪些赠与被计入、哪些因超出期间而被排除。

作为被请求一方预作准备

即便是受赠较多的一方,事先掌握可能被请求的金额规模也很有价值。

在咨询律师前收敛争点

先锁定可能成为争议的赠与,便能有效利用有限的咨询时间。

特留分的术语

特留分
保障给兄弟姐妹以外继承人的遗产最低取得份额,遗嘱亦不得剥夺。
基础财产额
计算特留分的基底金额,由继承开始时的财产+计入范围内的生前赠与−债务额求得。
特别受益
继承人所受生前赠与或遗赠中,被视为遗产预先支付的部分。
1年以内的赠与
对继承人以外之人的赠与原则上仅计入继承开始前1年以内者。
10年以内的赠与
构成特别受益的、对继承人的赠与以继承开始前10年以内者为计入对象。
特留分侵害额请求
请求以金钱支付特留分不足部分的请求权。2019年修法后统一为金钱债权。

常见问题

原则上,继承开始前10年以内进行的赠与会计入(第1044条第3项)。即使是10年以前的赠与,只要赠与双方明知该赠与会损害特留份权利人,也会不受期限限制地计入。

由于第三人原本并不参与继承关系,出于对法律安定性的重视,原则上仅限于继承开始前1年以内的赠与(第1044条第1项前段)。而对继承人的赠与更接近于遗产的提前分配,因此设定了更长的10年期限。

需要根据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是否都认识到该赠与将侵害将来特留份权利人的应得份额来判断。若存在将几乎全部财产赠与给特定继承人等客观上明显构成特留份侵害的情形,则较容易被认定,但最终仍需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本工具在计算结果低于0时,会将基础财产额显示为0。理论上,如果债务超过遗产与计入的生前赠与的合计额,特留份本身就不会产生(即不存在可请求的金额)。
工具君

闲话 ― 特留份计入规则如何最终汇集于「第1044条」的历史

在2019年7月日本《民法》修改施行之前,关于计入特留份基础财产的生前赠与范围,判例(最高法院平成10年〔1998年〕3月24日判决)曾采取「对继承人的赠与,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否则不受期限限制一律计入」的立场。相较于对第三人的赠与原则上限于1年以内,这意味着继承人之间的赠与可能追溯到非常久远的过去。

如果连年代久远的赠与也无限制地计入,会损害受赠继承人的法律安定性,导致数十年前的赠与也可能被重新翻出来引发纠纷。因此,2019年的修法为对继承人的赠与也设定了原则上10年的具体期限上限,从而提高了可预见性。

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双方明知会损害特留份权利人而进行的赠与」,修法后仍未设置期限限制。这是因为,如果连意图规避特留份制度的故意赠与也加以保护,特留份制度本身的实效性就会丧失。现行《民法》第1044条正是建立在10年、1年这两个明确期限与这一例外性的无期限计入规则之间的平衡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