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份基础财产计算工具|反映生前赠与的准确基础财产额试算
只需输入继承开始时的财产额、生前赠与清单(金额、时间、受赠人)以及债务额,即可根据日本《民法》第1044条自动计算特留份的基础财产额,完全免费。
特留份侵害额请求的出发点是「计算特留份的基础财产额」,它并非直接使用继承开始时的财产额,而是需要依照日本《民法》第1044条的规定,加上一定范围内的生前赠与、再减去债务后计算得出。本工具只需输入继承开始时的财产额、生前赠与清单与债务额,即可自动判定各项赠与是否应计入,并试算出基础财产额。计算结果可直接作为特留份侵害额模拟器的输入值使用。
根据继承财产、生前赠与与债务额进行模拟
特留分计算的基础财产是什么
提出特留分侵害额请求的起点,是「用于计算特留分的基础财产额」。它并不是直接沿用继承开始时所剩的财产。 依日本民法第1044条,须加回一定范围内的生前赠与,再扣除债务额后计算。若省去这道调整,只要生前把大部分财产赠与出去,就能把特留分架空。
计入的范围取决于受赠人与赠与时点。对继承人以外之人的赠与原则上限于继承开始前1年以内,构成特别受益的、对继承人的赠与则以继承开始前10年以内者为对象(当事人双方明知将损害特留分权利人而为的赠与,不受期间限制)。本工具在输入赠与一览后,会逐件自动判定是否计入,并算出基础财产额。结果可直接作为特留分侵害额模拟器的输入值。
本计算所依据的标准
税率、保险费率等法定数值采用以下公共机构公布的内容。这些数值会随制度修改而变动,因此在做出重要判断时,请一并查阅原始数据。
- 法定继承份额与特别受益人的继承份额(民法第900条·第903条) — e-Gov法令检索(日本数字厅) 2019-07 起适用 / 最后确认 2026-09-18
- 特留份算定的基础财产与侵害额请求的负担比例(民法第1044条·第1047条) — e-Gov法令检索(日本数字厅) 2019-07 起适用 / 最后确认 2026-09-19
试算基础财产额的步骤
- 输入继承开始时的财产额 被继承人去世时所剩财产的合计金额。
- 逐件输入生前赠与 按件填写赠与额、时点与受赠人(是否为继承人)。
- 输入债务额 借款、未付款等被继承人所负债务的合计。
- 确认各笔赠与的判定 依受赠人与时点自动判定是否计入,并附上理由。
- 把基础财产额带到下一个工具 算出的金额可直接输入特留分侵害额模拟器。
用好本工具的小技巧
- 对继承人的生前赠与虽然计入期间较长(10年),但仅限于因结婚、收养或作为生活资本而受赠(即构成特别受益的部分)。这与不限定用途、但原则上仅计入1年内的对第三人赠与,在对象范围和期间上都不同,请注意。
- 「距继承开始的经过年数」请输入从赠与实施之日到继承开始之日之间的年数,不足整年的月数可以舍去,取近似年数即可。
- 债务不仅包括借款,还应包括继承开始时已经确定的未付医疗费、税款、部分丧葬费等金钱债务,请一并输入。
- 若有多笔生前赠与,可点击「+ 添加生前赠与」增加输入行,并针对每笔赠与分别选择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第三人。
这些场景会用到
对遗嘱内容无法接受时
是否受到特留分侵害,必须先确定这个基础财产额才能判断。
梳理生前赠与较多的继承
可以逐件确认哪些赠与被计入、哪些因超出期间而被排除。
作为被请求一方预作准备
即便是受赠较多的一方,事先掌握可能被请求的金额规模也很有价值。
在咨询律师前收敛争点
先锁定可能成为争议的赠与,便能有效利用有限的咨询时间。
特留分的术语
- 特留分
- 保障给兄弟姐妹以外继承人的遗产最低取得份额,遗嘱亦不得剥夺。
- 基础财产额
- 计算特留分的基底金额,由继承开始时的财产+计入范围内的生前赠与−债务额求得。
- 特别受益
- 继承人所受生前赠与或遗赠中,被视为遗产预先支付的部分。
- 1年以内的赠与
- 对继承人以外之人的赠与原则上仅计入继承开始前1年以内者。
- 10年以内的赠与
- 构成特别受益的、对继承人的赠与以继承开始前10年以内者为计入对象。
- 特留分侵害额请求
- 请求以金钱支付特留分不足部分的请求权。2019年修法后统一为金钱债权。
常见问题
闲话 ― 特留份计入规则如何最终汇集于「第1044条」的历史
在2019年7月日本《民法》修改施行之前,关于计入特留份基础财产的生前赠与范围,判例(最高法院平成10年〔1998年〕3月24日判决)曾采取「对继承人的赠与,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否则不受期限限制一律计入」的立场。相较于对第三人的赠与原则上限于1年以内,这意味着继承人之间的赠与可能追溯到非常久远的过去。
如果连年代久远的赠与也无限制地计入,会损害受赠继承人的法律安定性,导致数十年前的赠与也可能被重新翻出来引发纠纷。因此,2019年的修法为对继承人的赠与也设定了原则上10年的具体期限上限,从而提高了可预见性。
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双方明知会损害特留份权利人而进行的赠与」,修法后仍未设置期限限制。这是因为,如果连意图规避特留份制度的故意赠与也加以保护,特留份制度本身的实效性就会丧失。现行《民法》第1044条正是建立在10年、1年这两个明确期限与这一例外性的无期限计入规则之间的平衡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