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份侵害额模拟器|遗嘱或生前赠与导致继承份额不足?在线试算
只需输入遗产额、法定继承人构成、主张特留份一方的身份关系以及实际取得的财产额,即可自动计算特留份侵害额(日本《民法》第1046条),完全免费。
特留份(日本《民法》第1042条)是除兄弟姐妹以外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直系尊亲属)依法享有的最低保障继承份额。如果因遗嘱或生前赠与导致实际取得的财产低于该保障份额,继承人可以通过特留份侵害额请求权(第1046条)以金钱方式请求补足差额。
根据遗产额、继承人构成、身份关系与实际取得额进行模拟
使用提示
- 特留份侵害额请求即使口头表示在法律上也有效,但为明确时效起算点,建议通过内容证明邮件等方式书面提出请求。
- 整体特留份比例会因继承人构成不同而为1/2或1/3,请先确认是否属于「仅有直系尊亲属为继承人」的情形。
- 只要有子女存在,直系尊亲属就不具有继承权,因此输入直系尊亲属人数也不会影响计算结果。
- 已放弃继承的人,以及因丧失继承资格或被排除继承权而失去继承权的人,均无法主张特留份侵害额请求权。
常见问题
有。自继承人知悉继承已经开始,且知悉存在侵害特留份的赠与或遗赠之时起1年内不行使即消灭;即使不知情,自继承开始起10年后也会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无法请求(第1048条)。因此应尽早明确表示行使请求权。
不享有。特留份仅保障配偶、子女(或其代位继承人)以及直系尊亲属,兄弟姐妹不享有特留份(第1042条第1项)。即使兄弟姐妹因遗嘱而未能取得任何财产,也无法提出特留份侵害额请求。
对继承人的生前赠与,原则上计入继承开始前10年以内的部分;对非继承人的赠与,原则上计入继承开始前1年以内的部分(第1044条)。若双方明知该赠与会侵害特留份而仍然进行,则不受上述期间限制,一律计入。
首先应向取得财产超过其应得份额的一方表明请求的意思。口头表示即具有法律效力,但为明确时效起算点,通常建议使用内容证明邮件等方式。若协商无法解决,可申请家庭法院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时,可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闲话 ― 为什么名称从「减杀请求」改为「侵害额请求」
在2019年7月日本《民法》修改施行之前,这项权利被称为「减杀请求」。当时的制度原则上采取「实物返还」方式,也就是说,一旦特留份被侵害的继承人提出请求,作为赠与或遗赠对象的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本身,就会变为请求人与原受赠人的共有状态。
然而共有状态一旦形成,出售不动产或行使公司经营权都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这在企业传承等场景中常常造成严重障碍。因此2019年的修法将该权利的性质统一为「金钱债权」,名称也相应改为「特留份侵害额请求」。
如今该权利已被定位为纯粹的金钱请求权,被请求一方无需放弃不动产或自家公司股权,只需筹措金钱支付即可解决。反过来说,特留份权利人虽然失去了直接取得实物的权利,却换来了确实能够获得金钱补偿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