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份基礎財產計算工具|反映生前贈與的準確基礎財產額試算
只需輸入繼承開始時的財產額、生前贈與清單(金額、時間、受贈人)以及債務額,即可根據日本《民法》第1044條自動計算特留份的基礎財產額,完全免費。
特留份侵害額請求的出發點是「計算特留份的基礎財產額」,它並非直接使用繼承開始時的財產額,而是需要依照日本《民法》第1044條的規定,加上一定範圍內的生前贈與、再減去債務後計算得出。本工具只需輸入繼承開始時的財產額、生前贈與清單與債務額,即可自動判定各項贈與是否應計入,並試算出基礎財產額。計算結果可直接作為特留份侵害額模擬器的輸入值使用。
根據繼承財產、生前贈與與債務額進行模擬
使用提示
- 對繼承人的生前贈與並不限於構成特別受益的部分,原則上全部計入基礎財產,請注意這一點(計入範圍比對第三人的贈與更廣)。
- 「距繼承開始的經過年數」請輸入從贈與實施之日到繼承開始之日之間的年數,不足整年的月數可以捨去,取近似年數即可。
- 債務不僅包括借款,還應包括繼承開始時已經確定的未付醫療費、稅款、部分喪葬費等金錢債務,請一併輸入。
- 若有多筆生前贈與,可點選「+ 新增生前贈與」增加輸入行,並針對每筆贈與分別選擇受贈人是法定繼承人還是第三人。
常見問題
原則上,繼承開始前10年以內進行的贈與會計入(第1044條第3項)。即使是10年以前的贈與,只要贈與雙方明知該贈與會損害特留份權利人,也會不受期限限制地計入。
由於第三人原本並不參與繼承關係,出於對法律安定性的重視,原則上僅限於繼承開始前1年以內的贈與(第1044條第1項前段)。而對繼承人的贈與更接近於遺產的提前分配,因此設定了更長的10年期限。
需要根據贈與人和受贈人雙方是否都認識到該贈與將侵害將來特留份權利人的應得份額來判斷。若存在將幾乎全部財產贈與給特定繼承人等客觀上明顯構成特留份侵害的情形,則較容易被認定,但最終仍需法院根據個案具體情況作出判斷。
本工具在計算結果低於0時,會將基礎財產額顯示為0。理論上,如果債務超過遺產與計入的生前贈與的合計額,特留份本身就不會產生(即不存在可請求的金額)。
閒話 ― 特留份計入規則如何最終彙集於「第1044條」的歷史
在2019年7月日本《民法》修改施行之前,關於計入特留份基礎財產的生前贈與範圍,判例(最高法院平成10年〔1998年〕3月24日判決)曾採取「對繼承人的贈與,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否則不受期限限制一律計入」的立場。相較於對第三人的贈與原則上限於1年以內,這意味著繼承人之間的贈與可能追溯到非常久遠的過去。
如果連年代久遠的贈與也無限制地計入,會損害受贈繼承人的法律安定性,導致數十年前的贈與也可能被重新翻出來引發糾紛。因此,2019年的修法為對繼承人的贈與也設定了原則上10年的具體期限上限,從而提高了可預見性。
另一方面,對於「當事人雙方明知會損害特留份權利人而進行的贈與」,修法後仍未設定期限限制。這是因為,如果連意圖規避特留份制度的故意贈與也加以保護,特留份制度本身的實效性就會喪失。現行《民法》第1044條正是建立在10年、1年這兩個明確期限與這一例外性的無期限計入規則之間的平衡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