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份侵害额负担比例计算工具|相对人为多人时的请求顺序试算
当特留份侵害额请求的相对人(受遗赠人、受赠人)为多人时,本工具依据日本《民法》第1047条规定的请求顺序,自动计算各相对人应负担的金额,完全免费。
当特留份侵害额请求涉及多名相对人(受遗赠人、受赠人)时,究竟应向谁请求多少金额,由日本《民法》第1047条规定的请求顺序决定:①同时存在遗赠与生前赠与时,遗赠优先负担;②遗赠为多项,或同一时期的赠与为多项时,按各自取得财产的价额比例分摊;③生前赠与为多项时,按由近及远的顺序(离继承开始时间较近的赠与优先负担)。
根据请求额与相对人一览进行负担额模拟
什么是遗留分侵害额的负担比例
遗留分侵害额请求的相对人(受遗赠人・受赠人)有数人时,**得向何人请求若干,系依日本民法第1047条所定的请求顺序而定。**①遗赠与生前赠与并存者,遗赠先负担;②遗赠有数笔、同时期之赠与有数笔者,依价额比例按分;③赠与有数笔者,自较后之赠与(近于继承开始者)依序负担。本工具依请求额与相对人一览,循此三项规则算出各人的负担额。
**当事人之间若另有负担比例之特约等约定,实际负担额将与本计算有别。**又相对人无资力时负担人如何变更等,实际请求尚有更为繁复的争点。是否为同时期之赠与,本工具亦仅以「自继承开始回溯之年数是否一致」简易判定,故先后关系微妙者,须依契约书、登记簿等记录个别判断。正确金额与请求方式请向律师确认。
负担比例计算工具的使用方法
- 填入请求额 以日元填入遗留分侵害额的总额。可将遗留分侵害额模拟器所得金额直接填入。
- 添加相对人 逐一添加受遗赠人・受赠人。相对人仅一人者,即由该人负担请求额之全部。
- 填入种别与价额 选择系遗赠抑或生前赠与,并填入目的物之价额。纵为仅有遗赠、或仅有生前赠与之构成,亦可计算。
- 填入赠与时期 生前赠与请以自继承开始回溯之年数填入。数值越小,越视为新近之赠与而先行负担。
- 读取负担额 将列出各相对人的负担额与合计。合计未达请求额时将显示警告,请确认是否有遗漏未填。
用好本工具的小技巧
- 将 特留份侵害额模拟器 计算出的特留份侵害额直接填入本工具的请求额栏,即可一次性算出各相对人的负担额。
- 仅有遗赠或仅有生前赠与的情形也可以计算。若相对人只有1人,则该相对人将负担请求额的全部金额。
- 生前赠与的「赠与时期」请以距继承开始的年数输入,数值越小表示赠与时期越接近继承开始(即越新)。
- 若各相对人取得财产的价额合计未达到请求额,计算结果会显示警示提示,请确认是否有相对人遗漏未输入。
与请求顺序相关的术语
- 受遗赠人
- 指依遗嘱受领财产之人。于遗留分侵害额请求中,较受生前赠与之人先行负担。
- 受赠人
- 指因生前赠与而受领财产之人。遗赠不足时,自较新之赠与依序负担。
- 请求顺序
- 指相对人有数人时自何人起负担之次序。民法第1047条定为遗赠在先、同顺位依价额按分、赠与自新者起。
- 价额按分
- 指同顺位之相对人有数人时,依各自所受目的物价额之比例分配负担。
- 同时期之赠与
- 指视为时期相同之数笔赠与。此时不分先后,而依价额按分。本工具以自继承开始回溯之年数是否一致简易判定。
- 目的物之价额
- 指成为遗赠或赠与对象之财产价额。既为负担额之上限,亦为按分比例之基础。
- 无资力
- 指相对人无支付能力之状态。此时负担人如何变更,非本工具所处理。
常见问题
闲话 ― 为什么会形成「遗赠优先、赠与按由近及远」的请求顺序
《民法》第1047条规定的这一请求顺序,背后蕴含着尊重立遗嘱人与赠与人双方意思的考量。遗赠是立遗嘱人在死亡时点作出的最终意思,而生前赠与则是更早时点的意思表示。优先让较新、较终局的遗赠承担负担,是为了尽可能实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当生前赠与为多项时规定「由近及远优先负担」,也基于同样的考量。赠与发生的时间越久,受赠人往往越可能已将该财产纳入自身的生活规划之中。相较之下,较早的赠与被认为对受赠人生活的影响更大,因此优先让影响相对较小的较新赠与承担负担,也是对受赠人法律安定性的一种照顾。
此外,当遗赠为多项,或同一时期的赠与为多项时规定「按价额比例分摊」,是为了避免负担集中于某一人身上,而是依照各自实际取得利益的大小公平分担。这三项规则相互配合,在保护特留份权利人与维护受遗赠人、受赠人法律安定性之间取得了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