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居住权评估额模拟器|建筑物与宅基地的继承税评估额是多少?
只需输入建筑物的继承税评估额、结构类型、建成后经过年数、配偶居住权的存续年数以及土地评估额,即可自动计算配偶居住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各自的继承税评估额,完全免费。
配偶居住权(日本《民法》第1028条,2020年4月起施行)是指在继承开始时,一直居住在该建筑物中的配偶,可以继续无偿居住下去的一项独立权利,与建筑物的所有权相分离。在计算继承税时,建筑物的评估额会被拆分为「配偶居住权(居住的权利)」与「附负担的所有权(将来恢复为完整所有权的权利)」两部分,分别单独评估(依据日本《继承税法》第23条之2)。
根据建筑物与土地的评估额、结构类型、经过年数与存续年数进行模拟
使用提示
- 配偶居住权如果不办理登记,将无法对抗第三方。建议在继承发生后,尽快与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办理登记。
- 配偶居住权无法转让,且会在配偶去世时消灭,届时所有权人将取得完整的所有权。由于在二次继承时配偶居住权部分不再产生继承税,因此常被作为二次继承对策加以运用。
- 存续年数越长,复利现值系数就越小,这会使所有权一方的评估额降低,同时相对提高配偶居住权的评估额。如果是终身居住的情形,配偶越年轻,这一效果就越明显。
- 输入土地评估额后会一并估算宅基地使用权,但请注意,配偶居住权本身只是针对建筑物办理登记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则是伴随该建筑物的配偶居住权而当然产生的附属权利。
常见问题
前提是配偶在继承开始时,正居住在被继承人所有的建筑物中,并且通过遗产分割协议、遗嘱或家庭法院的裁定等方式,明确约定由配偶取得居住权。如果该建筑物是被继承人与配偶以外的第三方共有的,则无法设立配偶居住权。
原则上存续至配偶去世为止,也就是终身。不过,也可以通过遗产分割协议或遗嘱约定一个有期限的存续期间,例如「10年」。如果约定了有期限的存续期间,配偶居住权会在期满时消灭。
不可以。配偶居住权是专属于配偶本人的权利,无法转让给他人。不过,在征得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建筑物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金。
配偶居住权是针对建筑物办理登记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则是基于配偶居住权而产生的、可以使用该建筑物所占土地的权利,只要建筑物的配偶居住权获得认可,宅基地使用权便当然产生,无需另行办理登记。
闲话 ― 为何配偶居住权有助于二次继承对策
配偶居住权之所以在2020年4月新设立,背景之一是日本社会老龄化下对「二次继承」问题的考量。在夫妻一方去世的一次继承中,如果在世的配偶直接继承自宅的完整所有权,那么等到这位配偶本人去世(也就是二次继承)时,这套自宅的评估额将会整体再次成为课税对象。
如果运用配偶居住权,就可以在一次继承时,把自宅拆分为「配偶居住权(居住的权利)」与「附负担的所有权(将来恢复为完整所有权的权利)」两部分,由在世配偶取得居住权,子女等人取得所有权。由于配偶居住权会在配偶去世的同时消灭,因此到了二次继承时,这部分权利已不复存在,也就不会再被课税。
也就是说,即使是同一套自宅,只要在一次继承时把它拆分为「配偶居住权+附负担所有权」,并让子女提前取得所有权部分,就有可能压缩二次继承时的课税财产总额。这种既保障配偶本人的居住需求、又兼顾继承税负担的做法,正体现了日本2020年《民法》与继承税制度改革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