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居住权评估额模拟器|建筑物与宅基地的继承税评估额是多少?
只需输入建筑物的继承税评估额、结构类型、建成后经过年数、配偶居住权的存续年数以及土地评估额,即可自动计算配偶居住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各自的继承税评估额,完全免费。
配偶居住权(日本《民法》第1028条,2020年4月起施行)是指在继承开始时,一直居住在该建筑物中的配偶,可以继续无偿居住下去的一项独立权利,与建筑物的所有权相分离。在计算继承税时,建筑物的评估额会被拆分为「配偶居住权(居住的权利)」与「附负担的所有权(将来恢复为完整所有权的权利)」两部分,分别单独评估(依据日本《继承税法》第23条之2)。
根据建筑物与土地的评估额、结构类型、经过年数与存续年数进行模拟
配偶者居住权是什么
配偶者居住权是日本自2020年4月起施行的一项较新制度(民法第1028条)。丈夫去世、妻子居住的房屋由子女继承——过去遇到这种情形,妻子往往只能二选一:搬离,或者为了取得房屋所有权而放弃存款的份额。这项制度把「居住的权利」与「所有权」分开,使得在世配偶既能继续住在家中,又能分得存款。
在遗产税计算上,建筑物的评估额要拆分为「配偶者居住权(居住的权利)」与「附负担的所有权(将来复归完整所有权的权利)」分别评估(遗产税法第23条之2)。土地同样拆分为「宅地利用权」与「宅地所有权」。评估额随建筑物的结构类别、建成年数与居住权存续年数而变,算式相当复杂。本工具只要输入必要的数值,就能自动算出配偶者居住权与宅地利用权各自的遗产税评估额。
本计算所依据的标准
税率、保险费率等法定数值采用以下公共机构公布的内容。这些数值会随制度修改而变动,因此在做出重要判断时,请一并查阅原始数据。
- 配偶者居住权等的遗产税评估(耐用年数1.5倍·按法定利率的复利现值率) — 国税厅(国税庁) 2020-04 起适用 / 最后确认 2026-09-19
试算评估额的步骤
- 输入建筑物的遗产税评估额 直接采用固定资产税评估额,可在固定资产税缴纳通知书上查到。
- 选择建筑物的结构类别 可选木造、木骨砂浆造、金属造、钢筋混凝土造等。耐用年数不同会影响评估额。
- 输入建成后经过年数 自建成到继承开始时的年数。
- 输入居住权的存续年数 若为终身,采用配偶的平均余命;若约定期间,则填该年数。
- 输入土地的评估额 会一并显示拆分为宅地利用权与宅地所有权的结果。
用好本工具的小技巧
- 配偶居住权如果不办理登记,将无法对抗第三方。建议在继承发生后,尽快与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办理登记。
- 配偶居住权无法转让,且会在配偶去世时消灭,届时所有权人将取得完整的所有权。由于在二次继承时配偶居住权部分不再产生继承税,因此常被作为二次继承对策加以运用。
- 存续年数越长,复利现值系数就越小,这会使所有权一方的评估额降低,同时相对提高配偶居住权的评估额。如果是终身居住的情形,配偶越年轻,这一效果就越明显。
- 输入土地评估额后会一并估算宅基地使用权,但请注意,配偶居住权本身只是针对建筑物办理登记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则是伴随该建筑物的配偶居住权而当然产生的附属权利。
这些场景会用到
确定遗产分割的方针
可以比较设定与不设定配偶者居住权时,在世配偶能取得的存款金额有何不同。
把二次继承一并考虑进来
配偶者居住权随配偶去世而消灭,届时不课遗产税,这是衡量长期税负的重要材料。
促成继承人之间的共识
有了共同的数字,关于谁分得多少的讨论就不容易流于情绪。
提升向专家咨询的效率
先掌握大致评估额,便能把有限的咨询时间用在要件与登记上。
配偶者居住权的术语
- 配偶者居住权
- 继承开始时居住于被继承人建筑物的配偶,得以无偿继续居住的权利。办理登记后可对抗第三人。
- 附负担的所有权
- 设定了配偶者居住权的建筑物所有权。配偶在世期间无法自由使用,故评估额低于一般所有权。
- 宅地利用权
- 就建筑物所在土地,与配偶者居住权相对应而获认的利用权利。土地评估额由它与宅地所有权分摊。
- 存续年数
- 配偶者居住权持续的年数。若为终身,采用厚生劳动省完全生命表的平均余命。
- 固定资产税评估额
- 市町村所定、作为固定资产税课税标准的价额。建筑物的遗产税评估额与之相同。
- 二次继承
- 配偶去世时发生的下一次继承。配偶者居住权于此时消灭,不成为课税对象。
常见问题
闲话 ― 为何配偶居住权有助于二次继承对策
配偶居住权之所以在2020年4月新设立,背景之一是日本社会老龄化下对「二次继承」问题的考量。在夫妻一方去世的一次继承中,如果在世的配偶直接继承自宅的完整所有权,那么等到这位配偶本人去世(也就是二次继承)时,这套自宅的评估额将会整体再次成为课税对象。
如果运用配偶居住权,就可以在一次继承时,把自宅拆分为「配偶居住权(居住的权利)」与「附负担的所有权(将来恢复为完整所有权的权利)」两部分,由在世配偶取得居住权,子女等人取得所有权。由于配偶居住权会在配偶去世的同时消灭,因此到了二次继承时,这部分权利已不复存在,也就不会再被课税。
也就是说,即使是同一套自宅,只要在一次继承时把它拆分为「配偶居住权+附负担所有权」,并让子女提前取得所有权部分,就有可能压缩二次继承时的课税财产总额。这种既保障配偶本人的居住需求、又兼顾继承税负担的做法,正体现了日本2020年《民法》与继承税制度改革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