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税外国税额抵免模拟器|减轻海外资产的双重课税
只需输入遗产总额、法定继承人构成、国外财产的价额以及在外国被课征的税额,即可试算日本《继承税法》第20条之2规定的外国税额抵免额及抵免后应纳税额的免费模拟器。
因继承或遗赠取得国外财产,且该财产在外国被课征相当于继承税、遗产税的税款时,同一财产会被日本和外国双方课征继承税,产生双重课税。为调整这一问题而设立的制度,就是外国税额抵免(日本《继承税法》第20条之2)。
外国税额抵免额计算公式
| 抵免限额1 | 在外国被课征的相当于继承税、遗产税的税额 |
|---|---|
| 抵免限额2 | 该继承人的继承税额 ×(该继承人取得的国外财产价额 ÷ 该继承人继承税的课税价格) |
抵免额为以下两者中较低的金额。准确的适用条件与抵免额请咨询税理士或税务局。
根据遗产、继承人构成及国外财产信息进行模拟
什么是继承税的外国税额抵免
外国税额抵免(外国税額控除)是指因继承或遗赠取得位于海外的财产,且该财产在外国也被课征相当于继承税、遗产税的税款时,从日本继承税额中扣减一定金额,以减轻双重课税负担的制度。日本原则上采取"无限纳税义务",即只要继承人或被继承人任一方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无论财产位于世界何处都要课征日本继承税,因此继承海外资产时,往往会同时面临日本和当地两方面的课税。
本模拟器只需输入四项内容——遗产总额、法定继承人构成(有无配偶及子女人数)、目标继承人取得的国外财产价额、在外国被课征的税额——即可自动计算出两个抵免限额(外国实际课征的税额本身,与按课税价格比例分摊得出的上限额)中较低的一方,并试算出抵免后实际需要缴纳的税额。抵免限额2的按比例分摊计算手工操作起来较为繁琐,通过自动化处理,可以更容易地提前掌握海外资产继承将残留多少双重课税负担。
本计算所依据的标准
税率、保险费率等法定数值采用以下公共机构公布的内容。这些数值会随制度修改而变动,因此在做出重要判断时,请一并查阅原始数据。
- 遗产税外国税额扣除的扣除限额(遗产税法第20条之2) — e-Gov法令检索(日本数字厅) 1950-04 起适用 / 最后确认 2026-09-21
- 日本遗产税税率表及基础扣除额 — 国税厅(国税庁) 2015-01 起适用 / 最后确认 2026-09-17
外国税额抵免模拟器的使用方法
- 输入遗产总额 输入继承税课税价格的合计额,即从积极财产中扣除债务、丧葬费用等之后的金额。
- 输入法定继承人构成 输入是否有配偶以及子女人数。目前模拟器仅支持继承人为配偶和子女的情况。
- 选择外国税额抵免的适用对象继承人 选择取得国外财产并适用外国税额抵免的继承人是"子女"还是"配偶"。
- 输入国外财产价额与在外国被课征的税额 输入目标继承人取得的国外财产价额,以及该财产在外国被课征的相当于继承税、遗产税的税额。
- 查看计算结果 系统会自动显示抵免限额1、抵免限额2、实际适用的外国税额抵免额,以及抵免后的应纳税额。
用好本工具的小技巧
- 外国税额抵免额为"在外国被课征的税额"与"该财产对应的日本继承税相当额"中较低的一方。若外国税率高于日本,差额部分无法完全抵免,双重课税仍会残留,请注意这一点。
- 国外财产价额必须是目标继承人取得的遗产总体(课税价格)的一部分,不能输入国外财产本身超过遗产总额的数值。
- 与相次相续抵免相同,外国税额抵免也没有将无法抵免完的部分分摊给其他继承人的机制,目标继承人本人的税额即为上限。
- 若在海外持有不动产、存款、股票等资产,建议在继承发生前提前确认当地的继承税、遗产税制度与日本继承税制度两方面的情况,以便更容易制定事先对策。
这些场景可以用到本工具
为持有海外不动产的父母的继承做准备
若父母在海外拥有别墅、投资用不动产或当地自住房产,事先了解当地继承税、遗产税的大致负担,并试算日本一方的抵免额,有助于提前做好准备。
继承海外银行账户或证券账户
在外国银行的存款、或通过海外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基金等也属于国外财产。部分国家会对这类资产课征类似预扣性质的继承税,可用本工具确认是否适用抵免。
在办理继承税申报前掌握大致金额
在委托税理士之前先自行估算抵免额和应纳税额,有助于提前准备所需材料,并整理好想向税理士咨询的问题。
与税理士的试算结果进行核对
若税理士已给出外国税额抵免额,可用本工具核对该金额是受抵免限额1还是限额2的封顶限制,从而理解其计算依据。
术语解释
- 外国税额抵免(外国税額控除)
- 依据日本《继承税法》第20条之2,当因继承或遗赠取得的国外财产已在外国被课征相当于继承税、遗产税的税款时,从日本继承税额中扣减一定金额的制度,旨在减轻双重课税。
- 双重课税(二重課税)
- 同一财产同时被日本和财产所在国双方课征继承税、遗产税相当税款的情况,继承海外资产时容易出现这一问题。
- 无限纳税义务(無制限納税義務)
- 只要继承人或被继承人任一方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不论财产所在地为何处,全球范围内的财产都需课征日本继承税的原则。这是国外财产也必须计入日本继承税计算的依据。
- 继承税总额(相続税の総額)
- 假设按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分割遗产总额,对各自取得部分适用税率后再相加得出的金额,其计算与实际的遗产分割比例无关。
- 法定继承份额(法定相続分)
- 日本民法规定的各继承人应得份额。当继承人为配偶和子女时,基本比例为配偶二分之一、子女(全体)二分之一。
- 课税价格(課税価格)
- 作为继承税计算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财产的价额扣除债务、丧葬费用等后的数额,用于抵免限额2的按比例分摊计算。
- 抵免限额(控除限度額)
- 外国税额抵免实际可扣减金额的上限,取"在外国被课征的税额"与"按课税价格比例分摊的继承税额"两者中较低的一方作为适用金额。
常见问题
闲话 ― 为什么同一财产会被双重课税
许多国家的继承税是以"继承人的居住地"或"财产的所在地"为基准进行课税的。日本原则上采取"无限纳税义务"的思路,即只要继承人或被继承人任一方在日本拥有住所,无论财产位于世界何处,都会成为日本继承税的课税对象。另一方面,财产所在的外国一般也会依据本国的继承税、遗产税制度进行课税。
这样一来,在海外持有不动产或存款的人去世后,同一财产就可能同时被"财产所在国"和"继承人居住国(日本)"双方课征继承税,从而产生双重课税。外国税额抵免正是为了对这种双重课税进行部分(并非完全)调整而设立的制度。
由于各国各自独立设计继承税、遗产税制度,仅靠外国税额抵免有时也无法完全消除双重课税。有些国家甚至本来就不存在继承税(或已经废止),因此实际负担会因财产所在国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