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税外国税额抵免模拟器|减轻海外资产的双重课税
只需输入遗产总额、法定继承人构成、国外财产的价额以及在外国被课征的税额,即可试算日本《继承税法》第20条之2规定的外国税额抵免额及抵免后应纳税额的免费模拟器。
因继承或遗赠取得国外财产,且该财产在外国被课征相当于继承税、遗产税的税款时,同一财产会被日本和外国双方课征继承税,产生双重课税。为调整这一问题而设立的制度,就是外国税额抵免(日本《继承税法》第20条之2)。
外国税额抵免额计算公式
| 抵免限额1 | 在外国被课征的相当于继承税、遗产税的税额 |
|---|---|
| 抵免限额2 | 该继承人的继承税额 ×(该继承人取得的国外财产价额 ÷ 该继承人继承税的课税价格) |
抵免额为以下两者中较低的金额。准确的适用条件与抵免额请咨询税理士或税务局。
根据遗产、继承人构成及国外财产信息进行模拟
小贴士
- 外国税额抵免额为"在外国被课征的税额"与"该财产对应的日本继承税相当额"中较低的一方。若外国税率高于日本,差额部分无法完全抵免,双重课税仍会残留,请注意这一点。
- 国外财产价额必须是目标继承人取得的遗产总体(课税价格)的一部分,不能输入国外财产本身超过遗产总额的数值。
- 与相次相续抵免(money.wealth.consecutive_inheritance_credit)相同,外国税额抵免也没有将无法抵免完的部分分摊给其他继承人的机制,目标继承人本人的税额即为上限。
- 若在海外持有不动产、存款、股票等资产,建议在继承发生前提前确认当地的继承税、遗产税制度与日本继承税制度两方面的情况,以便更容易制定事先对策。
常见问题
可以。两者是要件和计算公式各不相同的制度,只要满足各自条件即可并用。关于相次相续抵免,请一并参阅 money.wealth.consecutive_inheritance_credit。
外国税额抵免以当年的继承税额为限度,无法抵免完的部分既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也无法获得退还。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将作为双重课税继续存在。
不是的,仍需缴纳。日本原则上采取"无限纳税义务"制度,只要继承人或被继承人任一方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无论财产所在地为何处,全球范围内的财产都是继承税的课税对象,国外财产也必须计入日本继承税的计算中。
实际申报中,原则上按继承开始时(或纳税时)的对客户即期电汇卖出汇率(TTS)等规定汇率换算为日元。本工具未考虑汇率换算,请输入换算为日元后的金额。
闲话 ― 为什么同一财产会被双重课税
许多国家的继承税是以"继承人的居住地"或"财产的所在地"为基准进行课税的。日本原则上采取"无限纳税义务"的思路,即只要继承人或被继承人任一方在日本拥有住所,无论财产位于世界何处,都会成为日本继承税的课税对象。另一方面,财产所在的外国一般也会依据本国的继承税、遗产税制度进行课税。
这样一来,在海外持有不动产或存款的人去世后,同一财产就可能同时被"财产所在国"和"继承人居住国(日本)"双方课征继承税,从而产生双重课税。外国税额抵免正是为了对这种双重课税进行部分(并非完全)调整而设立的制度。
由于各国各自独立设计继承税、遗产税制度,仅靠外国税额抵免有时也无法完全消除双重课税。有些国家甚至本来就不存在继承税(或已经废止),因此实际负担会因财产所在国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