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居住權評估額模擬器|建築物與宅基地的繼承稅評估額是多少?
只需輸入建築物的繼承稅評估額、結構型別、建成後經過年數、配偶居住權的存續年數以及土地評估額,即可自動計算配偶居住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各自的繼承稅評估額,完全免費。
配偶居住權(日本《民法》第1028條,2020年4月起施行)是指在繼承開始時,一直居住在該建築物中的配偶,可以繼續無償居住下去的一項獨立權利,與建築物的所有權相分離。在計算繼承稅時,建築物的評估額會被拆分為「配偶居住權(居住的權利)」與「附負擔的所有權(將來恢復為完整所有權的權利)」兩部分,分別單獨評估(依據日本《繼承稅法》第23條之2)。
根據建築物與土地的評估額、結構型別、經過年數與存續年數進行模擬
使用提示
- 配偶居住權如果不辦理登記,將無法對抗第三方。建議在繼承發生後,儘快與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共同申請辦理登記。
- 配偶居住權無法轉讓,且會在配偶去世時消滅,屆時所有權人將取得完整的所有權。由於在二次繼承時配偶居住權部分不再產生繼承稅,因此常被作為二次繼承對策加以運用。
- 存續年數越長,複利現值係數就越小,這會使所有權一方的評估額降低,同時相對提高配偶居住權的評估額。如果是終身居住的情形,配偶越年輕,這一效果就越明顯。
- 輸入土地評估額後會一併估算宅基地使用權,但請注意,配偶居住權本身只是針對建築物辦理登記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則是伴隨該建築物的配偶居住權而當然產生的附屬權利。
常見問題
前提是配偶在繼承開始時,正居住在被繼承人所有的建築物中,並且通過遺產分割協議、遺囑或家庭法院的裁定等方式,明確約定由配偶取得居住權。如果該建築物是被繼承人與配偶以外的第三方共有的,則無法設立配偶居住權。
原則上存續至配偶去世為止,也就是終身。不過,也可以通過遺產分割協議或遺囑約定一個有期限的存續期間,例如「10年」。如果約定了有期限的存續期間,配偶居住權會在期滿時消滅。
不可以。配偶居住權是專屬於配偶本人的權利,無法轉讓給他人。不過,在徵得所有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將建築物出租給他人並收取租金。
配偶居住權是針對建築物辦理登記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則是基於配偶居住權而產生的、可以使用該建築物所佔土地的權利,只要建築物的配偶居住權獲得認可,宅基地使用權便當然產生,無需另行辦理登記。
閒話 ― 為何配偶居住權有助於二次繼承對策
配偶居住權之所以在2020年4月新設立,背景之一是日本社會老齡化下對「二次繼承」問題的考量。在夫妻一方去世的一次繼承中,如果在世的配偶直接繼承自宅的完整所有權,那麼等到這位配偶本人去世(也就是二次繼承)時,這套自宅的評估額將會整體再次成為課稅物件。
如果運用配偶居住權,就可以在一次繼承時,把自宅拆分為「配偶居住權(居住的權利)」與「附負擔的所有權(將來恢復為完整所有權的權利)」兩部分,由在世配偶取得居住權,子女等人取得所有權。由於配偶居住權會在配偶去世的同時消滅,因此到了二次繼承時,這部分權利已不復存在,也就不會再被課稅。
也就是說,即使是同一套自宅,只要在一次繼承時把它拆分為「配偶居住權+附負擔所有權」,並讓子女提前取得所有權部分,就有可能壓縮二次繼承時的課稅財產總額。這種既保障配偶本人的居住需求、又兼顧繼承稅負擔的做法,正體現了日本2020年《民法》與繼承稅制度改革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