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寄与料继承税模拟器|护理等贡献获得的请求款需缴多少税?

只需输入遗产总额、法定继承人构成、特别寄与料金额,即可试算特别寄与者需缴纳的继承税额(适用2成加算时为加算后金额)以及支付方继承人课税价格的调整额。免费模拟器。

非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典型情形为儿媳、女婿)若对被继承人的疗养看护等提供了无偿贡献,可依据特别寄与料制度(日本《民法》第1050条,2019年民法修正新设)向继承人请求金钱补偿。税务上该款项视为来自被继承人的遗赠,特别寄与者需就此缴纳继承税(《继承税法》第4条第2项)。继承税额的2成加算(《继承税法》第18条第1项)是否适用,取决于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而非是否为继承人:被继承人的一亲等血亲和配偶以外的人均为对象。儿媳、女婿(一亲等姻亲)以及孙辈、兄弟姐妹、侄甥等特别寄与者适用2成加算,但因被继承人有子女而未成为继承人的父母(一亲等血亲)不适用。

根据遗产总额、继承人构成及特别寄与料金额进行模拟

特别贡献费是什么

长年承担被继承人照护的,是并非继承人的亲属——例如子女的配偶,这样的情形并不少见。在过去,处于这一立场的人无论付出多少,都无法从遗产中分得分毫。2019年日本民法修订新设的特别贡献费(民法第1050条),正是让这类人得以向继承人请求金钱的制度。

税务上的处理需要留意。特别贡献费被视为来自被继承人的遗赠(遗产税法第4条第2项),因而要向请求人课征遗产税。 而且,多数请求人属于遗产税额2成加算(遗产税法第18条第1项)的对象。 不适用加算的只有被继承人的一亲等血亲和配偶,因此儿媳、女婿(一亲等姻亲)、孙辈、兄弟姐妹需加算,而非继承人的父母(一亲等血亲)则不加算。 另一方面,支付的继承人一方则可把已付金额从自己的课税价格中扣除。本工具只要输入遗产总额、继承人构成与特别贡献费的金额,即可同时试算这两个面向。

本计算所依据的标准

税率、保险费率等法定数值采用以下公共机构公布的内容。这些数值会随制度修改而变动,因此在做出重要判断时,请一并查阅原始数据。

关于数值的查证与维护方式(编辑方针)

试算税额的步骤

  1. 输入遗产总额 课税价格的合计额。请填入扣除特别贡献费之前的金额。
  2. 输入法定继承人的构成 指定有无配偶与子女人数。基础扣除额与税额的分摊由此确定。
  3. 输入特别贡献费的金额 您所请求(或被请求)的金额。
  4. 确认请求人的税额 适用2成加算时,会显示加算后的遗产税额。若特别寄与者是被继承人的父母(一亲等血亲),勾选复选框即可按不加算计算。
  5. 查看支付方的调整 继承人一方的课税价格下降多少也会一并显示。

用好本工具的小技巧

  • 特别寄与料协商不成时,可向家庭法院请求作出代替协商的处分。但该请求必须在特别寄与者得知继承开始及继承人之日起6个月内,并且在继承开始之日起1年内提出(《民法》第1050条第2项),任一期间届满即不能再请求,因此宜尽早开始协商。
  • 支付特别寄与料的继承人可将该金额从自身的课税价格中扣除,因此就全体而言税负总额基本不变,只是特别寄与者与继承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发生了变化。
  • 2019年民法修正之前,儿媳无论多么尽心尽力地照顾公婆,由于并非继承人,都无法请求任何补偿。特别寄与料正是为纠正这种不公平而新设的相对较新的制度。
  • 由于金额需经当事人协商确定,建议在金额敲定后立即输入本工具,提前掌握大致的税负情况,有助于顺利准备申报。

这些场景会用到

承担照护的儿媳、女婿考虑请求时

到手的并非请求额本身,需按扣除2成加算后税额的金额来估算。

作为被请求方预作打算

已付金额可自课税价格中扣除,故可确认自身税负将如何变化。

在遗产分割协议前梳理争点

特别贡献费的有无会牵动全体继承人的税额,及早共享数字很有价值。

与遗嘱安排相比较

若被继承人生前已备妥遗赠,便省去了请求的周折。这可作为比较的材料。

特别贡献费的术语

特别贡献费
并非继承人的亲属无偿贡献于疗养看护等时,得向继承人请求的金钱(民法第1050条)。
特别贡献人
有权请求特别贡献费的人。是否适用2成加算取决于亲属关系而非是否为继承人: 儿媳、女婿、孙辈、兄弟姐妹为对象,被继承人的父母(一亲等血亲)则不适用。
2成加算
被继承人的一亲等血亲(子女、父母)及配偶以外之人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财产时,遗产税额变为1.2倍的制度(遗产税法第18条第1项)。非代位继承人的孙养子也属于对象。
视同遗赠
实际并非遗赠,但税务上以遗赠处理。特别贡献费即属此类。
课税价格
各人所取得财产的价额。已支付的特别贡献费可自此扣除。
基础扣除额
3,000万日元 + 600万日元 × 法定继承人数。特别贡献人不计入法定继承人数。

常见问题

没有。特别寄与者本人不作为法定继承人计入基础扣除(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的人数。但该基础扣除额仍会影响继承税总额的计算,之后再按特别寄与料在遗产中的取得比例进行按比例分摊,从而确定特别寄与者的税额。

被继承人的6亲等以内血亲、配偶、3亲等以内姻亲中非继承人的人,典型情形为儿媳或女婿。放弃继承的人,或因继承欠格、废除而丧失继承权的人不在适用范围内。

不会。支付方继承人可将支付的金额从自身的课税价格中扣除,因此不会产生双重税负。就整体而言,继承人一方的取得财产与税额,恰好会减少分配给特别寄与者的那部分。

首先由特别寄与者与继承人协商决定金额。协商不成时,特别寄与者可请求家庭法院作出替代协商的处分,法院将综合考虑贡献的时期、方式、程度以及遗产金额等情况,通过审判裁定金额。
工具君

闲话 ― "寄与分"与"特别寄与料"有何不同

日本的继承实务中,早已存在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维持、增加做出特别贡献的继承人给予"寄与分"(额外取得份额)的制度。但寄与分仅限"继承人"本人主张,例如儿媳多年悉心照顾公婆,本人由于并非继承人而无法主张寄与分,这一不公平之处长期为人诟病。

2019年7月施行的民法修正新设的特别寄与料,正是为了赋予"非继承人的亲属"金钱请求权而设立。适用对象限于6亲等以内血亲、配偶、3亲等以内姻亲,事实婚伴侣及朋友、熟人不在适用范围内。请求权仅限于因无偿提供疗养看护等劳务、从而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维持增加做出特别贡献的情形,一般的同居生活或普通家务帮忙程度通常难以获得认可。

税务上另一个特点是特别寄与料被视为"遗赠"处理。虽然其本质上是民法上的请求权,性质上与遗嘱赠与财产不同,但为防止其从继承税的课税范围中遗漏,继承税法上便宜地将其视同遗赠处理。由此,特别寄与者处于一个略显复杂的地位:一方面不计入基础扣除的法定继承人数,另一方面在2成加算上与其他受遗赠人一样按亲属关系判定(一亲等血亲和配偶以外即加算)。即使不是继承人,父母也不加算,而儿媳、女婿则要加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