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寄与料继承税模拟器|护理等贡献获得的请求款需缴多少税?
只需输入遗产总额、法定继承人构成、特别寄与料金额,即可试算特别寄与者需缴纳的继承税额(含2成加算)以及支付方继承人课税价格的调整额。免费模拟器。
非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典型情形为儿媳、女婿)若对被继承人的疗养看护等提供了无偿贡献,可依据特别寄与料制度(日本《民法》第1050条,2019年民法修正新设)向继承人请求金钱补偿。税务上该款项视为来自被继承人的遗赠,特别寄与者需就此缴纳继承税(《继承税法》第4条第2项)。由于特别寄与者并非法定继承人,继承税额的2成加算(《继承税法》第18条)必定适用。
根据遗产总额、继承人构成及特别寄与料金额进行模拟
实用提示
- 特别寄与料的请求必须在得知继承开始及继承人之日起6个月内,或继承开始之日起1年内提出(《民法》第1050条第2项)。超过期限请求权将消灭,需特别留意。
- 支付特别寄与料的继承人可将该金额从自身的课税价格中扣除,因此就全体而言税负总额基本不变,只是特别寄与者与继承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发生了变化。
- 2019年民法修正之前,儿媳无论多么尽心尽力地照顾公婆,由于并非继承人,都无法请求任何补偿。特别寄与料正是为纠正这种不公平而新设的相对较新的制度。
- 由于金额需经当事人协商确定,建议在金额敲定后立即输入本工具,提前掌握大致的税负情况,有助于顺利准备申报。
常见问题
没有。特别寄与者本人不作为法定继承人计入基础扣除(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的人数。但该基础扣除额仍会影响继承税总额的计算,之后再按特别寄与料在遗产中的取得比例进行按比例分摊,从而确定特别寄与者的税额。
被继承人的6亲等以内血亲、配偶、3亲等以内姻亲中非继承人的人,典型情形为儿媳或女婿。放弃继承的人,或因继承欠格、废除而丧失继承权的人不在适用范围内。
不会。支付方继承人可将支付的金额从自身的课税价格中扣除,因此不会产生双重税负。就整体而言,继承人一方的取得财产与税额,恰好会减少分配给特别寄与者的那部分。
首先由特别寄与者与继承人协商决定金额。协商不成时,特别寄与者可请求家庭法院作出替代协商的处分,法院将综合考虑贡献的时期、方式、程度以及遗产金额等情况,通过审判裁定金额。
闲话 ― "寄与分"与"特别寄与料"有何不同
日本的继承实务中,早已存在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维持、增加做出特别贡献的继承人给予"寄与分"(额外取得份额)的制度。但寄与分仅限"继承人"本人主张,例如儿媳多年悉心照顾公婆,本人由于并非继承人而无法主张寄与分,这一不公平之处长期为人诟病。
2019年7月施行的民法修正新设的特别寄与料,正是为了赋予"非继承人的亲属"金钱请求权而设立。适用对象限于6亲等以内血亲、配偶、3亲等以内姻亲,事实婚伴侣及朋友、熟人不在适用范围内。请求权仅限于因无偿提供疗养看护等劳务、从而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维持增加做出特别贡献的情形,一般的同居生活或普通家务帮忙程度通常难以获得认可。
税务上另一个特点是特别寄与料被视为"遗赠"处理。虽然其本质上是民法上的请求权,性质上与遗嘱赠与财产不同,但为防止其从继承税的课税范围中遗漏,继承税法上便宜地将其视同遗赠处理。由此,特别寄与者处于一个略显复杂的地位:一方面不计入基础扣除的法定继承人数,另一方面又要适用与其他第三方受遗赠人相同的2成加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