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與分計算工具|模擬具體繼承份額

只需輸入繼承財產總額與各繼承人的寄與分額(對家業提供的勞務・療養看護等),即可根據日本《民法》第904條之2,自動計算視為繼承財產額、法定繼承份額與具體繼承份額,完全免費。

當部分共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財產的維持或增加做出過特別貢獻——例如為家業提供勞務、給予財產上的給付、進行療養看護等——為了在遺產分割中實現公平,需要先將該寄與分從繼承財產中扣除,計算出「視為繼承財產」,做出貢獻的繼承人再在此基礎上加算寄與分,得到具體繼承份額(日本《民法》第904條之2)。本工具只需輸入繼承財產總額以及各繼承人的身份關係與寄與分額,即可自動試算視為繼承財產額、法定繼承份額與具體繼承份額。這與非繼承人的親屬(如子女的配偶等)可以請求的「特別寄與料」(《民法》第1050條)是不同的制度,如屬於該情形,請使用特別寄與料繼承稅模擬器

根據繼承財產、繼承人構成與寄與分額進行模擬

使用提示

  • 屬於「特別貢獻」的通常包括對家業的無償勞務提供、對被繼承人財產上的給付(如墊付療養費用等)、療養看護以及財產管理等。單純的同住或扶養範圍內的照顧通常不包含在內。
  • 若全體繼承人無法就寄與分金額達成一致,可以向家庭法院申請「確定寄與分的處分」調解或審判。
  • 只要有一名子女健在或存在代位繼承人,直系尊親屬(父母等)就不具有繼承權。即使在輸入介面新增該行,也會自動從計算中排除。
  • 寄與分不得超過繼承財產的價額(《民法》第904條之2第3項)。超過時本工具會顯示警告,但在實務中需要重新審視寄與分本身的金額。
  • 若非繼承人的親屬(如子女的配偶等)對療養看護做出了貢獻,適用的並非寄與分,而是「特別寄與料」(《民法》第1050條)。請注意不要混淆兩者。

常見問題

特別受益是對獲得生前贈與或遺贈的繼承人份額進行的調整(先加算回繼承財產,再按法定繼承份額分配),而寄與分是對為維持或增加被繼承人財產做出貢獻的繼承人份額進行的調整(先從繼承財產中扣除,再按法定繼承份額分配,之後將扣除部分加算給做出貢獻的繼承人)。兩者的調整方向正好相反。

需要是無償或近乎無償,且超出通常期待程度的貢獻。如果是一邊領取一般工資一邊幫忙經營家業,或幫忙程度僅停留在扶養義務範圍之內,往往較難被認定為特別貢獻。

第一步由全體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協議中協商決定。若無法達成一致,可以向家庭法院申請「確定寄與分的處分」調解或審判,由家庭法院綜合考慮具體情況後確定金額。

由於子女的配偶不是法定繼承人,本人無法主張寄與分。但可以依據2019年《民法》修訂新設的「特別寄與料」制度(《民法》第1050條),向繼承人請求金錢。
ツールくん

閒話 ― 為什麼寄與分要採取「預先扣留」的形式

寄與分制度的產生,源於這樣一種考慮:如果繼承人中有人對被繼承人財產的維持或增加做出了特別貢獻,而無視這一貢獻將遺產原封不動地均等分配,結果就會造成不公平。例如,長年無償協助家業經營的子女,與離開老家從未幫忙的子女,最終獲得完全相同的繼承份額,這與人們的直觀感受並不相符。

寄與分的計算方式是:先從繼承財產中扣除寄與分,形成「視為繼承財產」,再依據法定繼承份額算出各繼承人本來應得的份額。在此基礎上,只有做出貢獻的繼承人可以在這一份額之上,加算此前預留的寄與分。與特別受益歸扣正好相反,寄與分的特點是先從財產中「預先扣留」出來。

2019年的繼承法修訂中,為了糾正非繼承人的親屬(典型情形是承擔看護責任的子女的配偶)即便對療養看護做出了貢獻,也因本身不是繼承人而無法主張寄與分這一不公平現象,新設了「特別寄與料」這一新的請求權。寄與分終究是對繼承人自身應得份額的調整,而特別寄與料則是非繼承人向繼承人請求金錢的另一項制度。

圍繞寄與分產生的爭議,往往因為參與家業經營的年限、無償勞動的市場價值難以評估,家庭法院在審判中對金額的認定也容易出現較大幅度的差異。像本工具這樣的簡易模擬,實務上更適合作為協商前大致計算的參考基礎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