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赠与规划模拟器|历年赠与与遗产税综合模拟

只需输入遗产总额、法定继承人构成与每年计划赠与金额,即可比较持续多年历年赠与与完全不进行生前赠与两种情况下的赠与税与遗产税合计负担,免费模拟节税效果一目了然。

历年赠与是指:将一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所受赠与财产的合计额减去基础扣除额110万日元后得出的「课税价格」,套用下方税率表计算赠与税额的制度。在生前每年逐步转移一部分财产,有时可以压缩继承开始时的遗产总额,从而减轻遗产税的总体负担。

赠与税速算表(特例税率・直系尊亲属向18岁以上子女、孙辈等的赠与)

基础扣除后的课税价格 税率 扣除额
¥2,000,000以下 10% —
¥4,000,000以下 15% ¥100,000
¥6,000,000以下 20% ¥300,000
¥10,000,000以下 30% ¥900,000
¥15,000,000以下 40% ¥1,900,000
¥30,000,000以下 45% ¥2,650,000
¥45,000,000以下 50% ¥4,150,000
超过 ¥45,000,000 55% ¥6,400,000

赠与税的计算方法是:用一年内所受赠与额减去基础扣除额110万日元得出课税价格,再套用此税率表计算。由于基础扣除额是按每位受赠人每年适用一次,因此分成越多年、越多受赠人赠与,可免税转移的总额就越大。

根据遗产总额与赠与计划模拟节税效果

生前赠与规划工具是什么

输入财产总额、法定继承人的构成与每年的赠与额,本工具便把「按年赠与持续若干年」与「什么也不做」两种情形下,赠与税与遗产税合计的负担并排比较。挪动年数,还看得出成效如何累积。

此处最常被忽略的,是临终前的赠与会被加回遗产之中这一机制。 在继承开始前一定期间内所作的赠与,纵然落在基础扣除之内,仍须加回应税遗产来计算遗产税。自2024年1月1日以后的赠与起,这一加算的期间正分阶段自原先的3年延长至7年(延长的部分另设一定额度的扣除)。也就是说,「眼看继承将至,赶紧赠与」几乎不起作用,按年赠与所奏之效,全在于起步早了多少年。由于改正尚在过渡之中,实际申报之前请务必确认最新的处理方式。

另有一点:每年在同一时期赠出同一数额的做法,还是避开为宜。 若被认定自始便是「分期交付一笔整款」的约定,便有按首年赠出全额来处置之虞。实务上的常见做法,是在金额与时期上留出参差,并逐次留下赠与契约书。本试算仅为筹划之用,税务上的判断请咨询税务专业人士。

本计算所依据的标准

税率、保险费率等法定数值采用以下公共机构公布的内容。这些数值会随制度修改而变动,因此在做出重要判断时,请一并查阅原始数据。

  • 赠与税(历年课税)的税率表与基础扣除 — 国税厅(国税庁) 2015-01 起适用 / 最后确认 2026-09-18
  • 日本遗产税税率表及基础扣除额 — 国税厅(国税庁) 2015-01 起适用 / 最后确认 2026-09-17

关于数值的查证与维护方式(编辑方针)

使用的步骤

  1. 输入财产总额 不动产、金融资产、保险金等,凡属遗产税课征对象者,一并计入。
  2. 选定法定继承人的构成 有无配偶与子女人数会改变基础扣除额,结果随之大动。
  3. 填入每年赠与额与年数 把年数一年一年挪动,便看得出成效自何处开始持平。
  4. 与不赠与的情形对照 两者合计负担之差,便是该方案可望取得的数目。

用好本工具的小技巧

  • 只要赠与金额不超过基础扣除额110万日元,就完全不需要缴纳赠与税,建议先尝试在基础扣除范围内每年持续赠与的「免税额度充分利用」方案。
  • 受赠人(子女或孙辈)人数越多,就能使用越多份每人110万日元的基础扣除额,即使赠与总额相同,也更容易压低整体税负。
  • 若在一年内集中赠与大额财产,赠与税的累进税率会急剧上升,建议先用本工具确认「节税效果」是否变为负数,再决定是否执行。
  • 到继承开始的年数设得越长,在生前赠与加算对象期间(2031年以后的继承为继承开始前7年)之前完成的赠与就越多,不被计回遗产的部分也越大。不妨多试几个年数,比较效果的差异。

这些场景会用到

决定何时着手时

因有加算期间在,起步的时点最能左右结果。

决定每年赠出多少时

是收在基础扣除之内,还是宁付些许赠与税以多挪动一些,可两相比较。

继承人有数位而需斟酌分配时

赠与给谁、赠多少,也会牵动将来各自继承份额的均衡。

与其他制度相比时

可作为与继承时精算课税、购房资金特例等另立制度并排斟酌的起点。

这一领域的术语

按年赠与
以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为单位所作的赠与。基础扣除按受赠一方分别设置。
生前赠与加算
把继承开始前一定期间的赠与加回遗产的机制。 所涉期间正自3年延长至7年。
基础扣除(遗产税)
可自应税对象中扣除的数额。随法定继承人人数而变,故家庭构成会左右结果。
法定继承份额
民法所定的继承比例。若有遗嘱或遗产分割协议,则以后者为先。
继承时精算课税
在一定要件下可择的另一种课税方式。一经选定便无从退回按年赠与,须留意。
定期金的赠与
被认定为「约定每年交付定额」的状态。 有按首年赠出全额来处置之虞。

常见问题

历年赠与在每年110万日元基础扣除额以内不产生赠与税,但继承开始前一定期间(最长7年)内收到的赠与会被计入遗产。相续时精算课税制度自2024年1月1日以后的赠与起,也设有每年110万日元的基础扣除(与累计2,500万日元的特别扣除分开计算),基础扣除以内的赠与既不征收赠与税,也不计入遗产。超过基础扣除的部分在特别扣除额度内免征赠与税,超出部分按20%的统一税率征收赠与税,且超过基础扣除的部分在继承时并入遗产一并结算。哪种方式更有利,取决于遗产规模、赠与时间以及是否有会升值的资产,因此本工具仅以历年赠与为对象。

越早于生前赠与加算(继承开始前7年,2031年起完全适用)的对象期间开始赠与,就有越多年份可以在不被计入加算的情况下免税用满110万日元的基础扣除额。由于继承开始的时间无法预测,通常认为尽可能提前、每年持续小额赠与更为有利。

若机械性地每年在相同时期重复赠与相同金额,有可能被认定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单独的赠与合同,而是构成「定期金给付合同」(分期支付的约定),从而在首年就对全部金额课税。建议每次赠与时都另立赠与合同书,并适当变更金额或时期,以体现各次赠与彼此独立。

在赠与税、遗产税制度上,基础扣除额与税率是按每位受赠人独立适用的,因此按子女分别设置不同的赠与金额本身并无法律问题。不过在遗产分割时,继承人之间有时会因公平性问题产生纠纷,因此建议提前在家庭内部就赠与方针达成共识。
工具君

闲话 ― 生前赠与加算为何从「3年」延长到「7年」

自2024年1月1日起的赠与开始,「生前赠与加算」制度——即把继承开始前所受赠与的财产重新计入遗产总额——的对象期间正从原来的3年逐步延长至7年(根据过渡措施,完全适用7年期间的是2031年1月1日以后开始的继承)。这项改革的背景在于,此前存在利用遗产税与赠与税税率差异,「在临终前紧急赠与以压缩遗产总额」的节税手法,引发了政府的关注。

生前赠与加算的对象期间延长后,及早有计划地持续进行历年赠与就显得更加重要。即使在继承开始前匆忙进行大额赠与,只要落在加算对象期间内,就会被计回遗产,达不到预期的节税效果。本工具根据“距继承开始的预计年数”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并按该时间适用的加算期间计算需计回的金额。缩短年数后节税效果骤减,正是因为大部分赠与落入了加算期间。

此外,对于在延长的4年部分(继承开始前第4年至第7年)收到的赠与,设有合计100万日元以内不计入遗产的缓和措施。本工具的估算已包含这一缓和措施,并反映了从继承税中扣除被加算赠与所缴赠与税的“赠与税额扣除”。不过,扣除不完的赠与税不予退还,因此如果在继承前夕进行远超基础扣除额的赠与,已缴纳的赠与税可能会成为纯粹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