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次相续抵免模拟器|10年内再次继承可减轻税额

只需输入遗产总额、法定继承人构成、第一次继承(上一次继承)的税额、净资产额和经过年数,即可试算日本《继承税法》第20条规定的相次相续抵免额(相次相続控除)及抵免后应纳税额的免费模拟器。

如果本次继承开始前10年以内,本次被继承人自己曾在另一次继承(第一次继承)中取得财产并缴纳过继承税,那么可以从本次继承税额中扣除该税额的一部分,这项制度称为相次相续抵免(日本《继承税法》第20条)。其目的是减轻同一财产在短期内被重复课征继承税所带来的负担。

相次相续抵免额计算公式

A:第一次继承的继承税额 本次被继承人在第一次继承时被课征的继承税额
B:第一次继承的净资产额 本次被继承人在第一次继承时取得的净资产额(财产价额−债务等)
C:本次课税价格合计额 本次继承中全体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取得的净资产额合计
D:目标继承人的取得额 该继承人在本次继承中取得的净资产额(本工具假设按法定继承份额取得)
E:经过年数 从第一次继承到本次继承经过的年数(不满1年舍去,10年以上不适用)

计算抵免额所使用的经过年数,是指从第一次继承开始之日到本次继承开始之日的期间(不满1年的部分舍去)。准确的适用条件与抵免额请咨询税理士或税务局。

根据遗产、继承人构成及第一次继承信息进行模拟

相次相续抵免是什么

相次相续抵免(日本《继承税法》第20条)旨在减轻同一财产在短期内被重复课征继承税给遗属带来的负担。如果本次的被继承人自己在去世前10年以内,曾在另一次继承(第一次继承)中取得财产并缴纳过继承税,那么可以从本次继承税额中扣除其中一部分。这种情况常见于高龄的祖父母与父母,或父母与其自身父母相继在较短时间内去世的家庭。

本模拟器只需输入遗产总额、法定继承人构成(是否有配偶、子女人数),以及第一次继承时缴纳的税额、取得的净资产额和距今的经过年数,即可试算抵免额与抵免后的应纳税额。由于本工具是以继承人仅为配偶和子女、且相次相续抵免适用对象仅有1人为前提的简易计算,实际申报时建议由税理士进行核算确认。

本计算所依据的标准

税率、保险费率等法定数值采用以下公共机构公布的内容。这些数值会随制度修改而变动,因此在做出重要判断时,请一并查阅原始数据。

  • 相次继承扣除的计算式与适用要件(遗产税法第20条) — 国税厅(国税庁) 1958-01 起适用 / 最后确认 2026-09-18
  • 日本遗产税税率表及基础扣除额 — 国税厅(国税庁) 2015-01 起适用 / 最后确认 2026-09-17

关于数值的查证与维护方式(编辑方针)

相次相续抵免模拟器的使用方法

  1. 输入遗产总额 输入本次继承中全体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取得财产的课税价格合计额。
  2. 选择法定继承人构成 选择是否有配偶以及子女人数。本工具支持继承人仅为配偶和子女的情况。
  3. 选择相次相续抵免的适用对象继承人 选择要计算相次相续抵免额的继承人(子女或配偶)1人。
  4. 输入第一次继承的信息 输入经过年数、第一次继承时被课征的继承税额(A)以及取得的净资产额(B)。
  5. 查看计算结果 页面将显示目标继承人抵免前后的应纳税额,以及相次相续抵免额。

用好本工具的小技巧

  • 相次相续抵免仅适用于本次继承发生在"第一次继承后10年以内"的情况。超过10年,抵免额为0日元。
  • 经过年数(E)计算时不满1年的部分舍去。例如距第一次继承9年11个月,按"9年"计算。
  • 如果被继承人在第一次继承时实际未缴纳继承税(继承税额A为0日元),由于没有可抵免的基础额,就不会产生相次相续抵免。
  • 这项制度常见于高龄父母子女相继在较短时间内去世的情况(例如祖父去世后不久父亲也去世),如遇到这种可能符合条件的情况,建议尽早咨询税理士。

这些场景适合使用本模拟器

继承从祖父母传给父母、再传给自己的情况

如果祖父母去世后不久父母也去世,可以事先估算相次相续抵免额大致会是多少。

为高龄父母的遗产提前规划

一方父母刚去世、另一方也已高龄时,可以先试算继承税负担,作为考虑生前赠与等对策的参考。

在填写继承税申报表前先做初步了解

在委托税理士之前先大致掌握抵免额和应纳税额,有助于沟通更加顺畅。

在遗产分割协商中作为参考

了解适用相次相续抵免的继承人能获得多大优惠,有助于在遗产分割协商中作为参考依据。

继承税相关用语解说

相次相续抵免(相次相続控除)
日本《继承税法》第20条规定的抵免制度,用于缓解10年内连续发生继承时产生的近乎双重课税问题。
第一次继承(第一次相続)
本次被继承人自己过去取得财产的、较早的那次继承。本次继承则称为"本次继承(二次继承)",以示区分。
净资产额(純資産価額)
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的财产价额,扣除债务及丧葬费用等后的金额,在抵免公式中作为B的数值使用。
法定继承份额(法定相続分)
日本《民法》规定的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的参考比例。本工具假设目标继承人按照这一比例取得财产进行计算。
继承税法第20条(相続税法20条)
相次相续抵免制度的法律依据,规定了抵免额的计算公式以及"10年以内"这一适用期限要件。
经过年数(経過年数)
从第一次继承开始之日到本次继承开始之日的年数,不满1年的部分舍去。抵免比例会按10年减去经过年数的比例相应减少。

常见问题

可以。两者是要件和计算公式各不相同的制度,只要满足各自条件即可并用。关于配偶税额减轻,请一并参阅配偶继承税额减轻计算器。

如果第一次继承时的继承税额(A)为0日元,由于没有作为抵免计算基础的金额,就不会产生相次相续抵免(抵免额为0日元)。

相次相续抵免仅适用于第一次继承后10年以内发生的继承。当经过年数达到10年时,抵免比例(10−E)÷10变为0,抵免额即为0日元。

本次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均可适用,条件是:①本次被继承人在本次继承开始前10年以内开始的继承(第一次继承)中取得了财产;②本次被继承人就该财产被课征了继承税。您本人在第一次继承中是否为继承人并不是要件。但是,放弃继承的人或丧失继承权的人,即使通过遗赠取得了财产,也无法享受此项抵免(日本国税厅 No.4168)。
工具君

闲话 ― 为什么会有"10年以内"这一期限

相次相续抵免制度旨在缓解同一财产在短期内被连续课征继承税给遗属带来的负担。例如祖父去世后父亲继承财产并缴纳了继承税,几年后父亲也去世,子女继承同一(部分)财产,实质上等于同一财产在短期内被近乎双重课税。

抵免比例之所以设计为每经过1年递减10%,是基于这样的思路:随着时间推移,"接连继承"这一特殊性会逐渐淡化,与普通继承的差异也会缩小。10年这一期限,也是作为需要缓解这种重复课税情况的大致时间标准而设定的。

C÷(B−A) 的值以1为上限的机制,是为了在本次遗产(C)大于第一次继承所获净资产(B−A,大致相当于税后实际到手金额)时,防止抵免额超过第一次继承所缴税额(A)而变得过大的一种调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