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次相续抵免模拟器|10年内再次继承可减轻税额
只需输入遗产总额、法定继承人构成、第一次继承(上一次继承)的税额、净资产额和经过年数,即可试算日本《继承税法》第20条规定的相次相续抵免额(相次相続控除)及抵免后应纳税额的免费模拟器。
如果本次继承开始前10年以内,本次被继承人自己曾在另一次继承(第一次继承)中取得财产并缴纳过继承税,那么可以从本次继承税额中扣除该税额的一部分,这项制度称为相次相续抵免(日本《继承税法》第20条)。其目的是减轻同一财产在短期内被重复课征继承税所带来的负担。
相次相续抵免额计算公式
| A:第一次继承的继承税额 | 本次被继承人在第一次继承时被课征的继承税额 |
|---|---|
| B:第一次继承的净资产额 | 本次被继承人在第一次继承时取得的净资产额(财产价额−债务等) |
| C:本次课税价格合计额 | 本次继承中全体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取得的净资产额合计 |
| D:目标继承人的取得额 | 该继承人在本次继承中取得的净资产额(本工具假设按法定继承份额取得) |
| E:经过年数 | 从第一次继承到本次继承经过的年数(不满1年舍去,10年以上不适用) |
计算抵免额所使用的经过年数,是指从第一次继承开始之日到本次继承开始之日的期间(不满1年的部分舍去)。准确的适用条件与抵免额请咨询税理士或税务局。
根据遗产、继承人构成及第一次继承信息进行模拟
小贴士
- 相次相续抵免仅适用于本次继承发生在"第一次继承后10年以内"的情况。超过10年,抵免额为0日元。
- 经过年数(E)计算时不满1年的部分舍去。例如距第一次继承9年11个月,按"9年"计算。
- 如果被继承人在第一次继承时实际未缴纳继承税(继承税额A为0日元),由于没有可抵免的基础额,就不会产生相次相续抵免。
- 这项制度常见于高龄父母子女相继在较短时间内去世的情况(例如祖父去世后不久父亲也去世),如遇到这种可能符合条件的情况,建议尽早咨询税理士。
常见问题
可以。两者是要件和计算公式各不相同的制度,只要满足各自条件即可并用。关于配偶税额减轻,请一并参阅 money.wealth.spouse_tax_reduction。
如果第一次继承时的继承税额(A)为0日元,由于没有作为抵免计算基础的金额,就不会产生相次相续抵免(抵免额为0日元)。
相次相续抵免仅适用于第一次继承后10年以内发生的继承。当经过年数达到10年时,抵免比例(10−E)÷10变为0,抵免额即为0日元。
在本次继承人中,凡是在第一次继承中也作为继承人取得财产并缴纳了继承税的人才适用。在第一次继承中并非继承人的人(例如本次才新成为继承人的人)无法享受此项抵免。
闲话 ― 为什么会有"10年以内"这一期限
相次相续抵免制度旨在缓解同一财产在短期内被连续课征继承税给遗属带来的负担。例如祖父去世后父亲继承财产并缴纳了继承税,几年后父亲也去世,子女继承同一(部分)财产,实质上等于同一财产在短期内被近乎双重课税。
抵免比例之所以设计为每经过1年递减10%,是基于这样的思路:随着时间推移,"接连继承"这一特殊性会逐渐淡化,与普通继承的差异也会缩小。10年这一期限,也是作为需要缓解这种重复课税情况的大致时间标准而设定的。
C÷(B−A) 的值以1为上限的机制,是为了在本次遗产(C)大于第一次继承所获净资产(B−A,大致相当于税后实际到手金额)时,防止抵免额超过第一次继承所缴税额(A)而变得过大的一种调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