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份侵害額負擔比例計算工具|相對人為多人時的請求順序試算
當特留份侵害額請求的相對人(受遺贈人、受贈人)為多人時,本工具依據日本《民法》第1047條規定的請求順序,自動計算各相對人應負擔的金額,完全免費。
當特留份侵害額請求涉及多名相對人(受遺贈人、受贈人)時,究竟應向誰請求多少金額,由日本《民法》第1047條規定的請求順序決定:①同時存在遺贈與生前贈與時,遺贈優先負擔;②遺贈為多項,或同一時期的贈與為多項時,按各自取得財產的價額比例分攤;③生前贈與為多項時,按由近及遠的順序(離繼承開始時間較近的贈與優先負擔)。
根據請求額與相對人一覽進行負擔額模擬
什麼是遺留分侵害額的負擔比例
遺留分侵害額請求的相對人(受遺贈人・受贈人)有數人時,**得向何人請求若干,係依日本民法第1047條所定的請求順序而定。**①遺贈與生前贈與並存者,遺贈先負擔;②遺贈有數筆、同時期之贈與有數筆者,依價額比例按分;③贈與有數筆者,自較後之贈與(近於繼承開始者)依序負擔。本工具依請求額與相對人一覽,循此三項規則算出各人的負擔額。
**當事人之間若另有負擔比例之特約等約定,實際負擔額將與本計算有別。**又相對人無資力時負擔人如何變更等,實際請求尚有更為繁複的爭點。是否為同時期之贈與,本工具亦僅以「自繼承開始回溯之年數是否一致」簡易判定,故先後關係微妙者,須依契約書、登記簿等記錄個別判斷。正確金額與請求方式請向律師確認。
負擔比例計算工具的使用方式
- 填入請求額 以日圓填入遺留分侵害額的總額。可將遺留分侵害額模擬器所得金額直接填入。
- 新增相對人 逐一新增受遺贈人・受贈人。相對人僅一人者,即由該人負擔請求額之全部。
- 填入種別與價額 選擇係遺贈抑或生前贈與,並填入目的物之價額。縱為僅有遺贈、或僅有生前贈與之構成,亦可計算。
- 填入贈與時期 生前贈與請以自繼承開始回溯之年數填入。數值越小,越視為新近之贈與而先行負擔。
- 讀取負擔額 將列出各相對人的負擔額與合計。合計未達請求額時將顯示警告,請確認是否有遺漏未填。
用好本工具的小技巧
- 將 特留份侵害額模擬器 計算出的特留份侵害額直接填入本工具的請求額欄,即可一次性算出各相對人的負擔額。
- 僅有遺贈或僅有生前贈與的情形也可以計算。若相對人只有1人,則該相對人將負擔請求額的全部金額。
- 生前贈與的「贈與時期」請以距繼承開始的年數輸入,數值越小表示贈與時期越接近繼承開始(即越新)。
- 若各相對人取得財產的價額合計未達到請求額,計算結果會顯示警示提示,請確認是否有相對人遺漏未輸入。
與請求順序相關的用語
- 受遺贈人
- 指依遺囑受領財產之人。於遺留分侵害額請求中,較受生前贈與之人先行負擔。
- 受贈人
- 指因生前贈與而受領財產之人。遺贈不足時,自較新之贈與依序負擔。
- 請求順序
- 指相對人有數人時自何人起負擔之次序。民法第1047條定為遺贈在先、同順位依價額按分、贈與自新者起。
- 價額按分
- 指同順位之相對人有數人時,依各自所受目的物價額之比例分配負擔。
- 同時期之贈與
- 指視為時期相同之數筆贈與。此時不分先後,而依價額按分。本工具以自繼承開始回溯之年數是否一致簡易判定。
- 目的物之價額
- 指成為遺贈或贈與對象之財產價額。既為負擔額之上限,亦為按分比例之基礎。
- 無資力
- 指相對人無支付能力之狀態。此時負擔人如何變更,非本工具所處理。
常見問題
閒話 ― 為什麼會形成「遺贈優先、贈與按由近及遠」的請求順序
《民法》第1047條規定的這一請求順序,背後蘊含著尊重立遺囑人與贈與人雙方意思的考量。遺贈是立遺囑人在死亡時點作出的最終意思,而生前贈與則是更早時點的意思表示。優先讓較新、較終局的遺贈承擔負擔,是為了儘可能實現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當生前贈與為多項時規定「由近及遠優先負擔」,也基於同樣的考量。贈與發生的時間越久,受贈人往往越可能已將該財產納入自身的生活規劃之中。相較之下,較早的贈與被認為對受贈人生活的影響更大,因此優先讓影響相對較小的較新贈與承擔負擔,也是對受贈人法律安定性的一種照顧。
此外,當遺贈為多項,或同一時期的贈與為多項時規定「按價額比例分攤」,是為了避免負擔集中於某一人身上,而是依照各自實際取得利益的大小公平分擔。這三項規則相互配合,在保護特留份權利人與維護受遺贈人、受贈人法律安定性之間取得了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