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份侵害額負擔比例計算工具|相對人為多人時的請求順序試算

當特留份侵害額請求的相對人(受遺贈人、受贈人)為多人時,本工具依據日本《民法》第1047條規定的請求順序,自動計算各相對人應負擔的金額,完全免費。

當特留份侵害額請求涉及多名相對人(受遺贈人、受贈人)時,究竟應向誰請求多少金額,由日本《民法》第1047條規定的請求順序決定:①同時存在遺贈與生前贈與時,遺贈優先負擔;②遺贈為多項,或同一時期的贈與為多項時,按各自取得財產的價額比例分攤;③生前贈與為多項時,按由近及遠的順序(離繼承開始時間較近的贈與優先負擔)。

根據請求額與相對人一覽進行負擔額模擬

什麼是遺留分侵害額的負擔比例

遺留分侵害額請求的相對人(受遺贈人・受贈人)有數人時,**得向何人請求若干,係依日本民法第1047條所定的請求順序而定。**①遺贈與生前贈與並存者,遺贈先負擔;②遺贈有數筆、同時期之贈與有數筆者,依價額比例按分;③贈與有數筆者,自較後之贈與(近於繼承開始者)依序負擔。本工具依請求額與相對人一覽,循此三項規則算出各人的負擔額。

**當事人之間若另有負擔比例之特約等約定,實際負擔額將與本計算有別。**又相對人無資力時負擔人如何變更等,實際請求尚有更為繁複的爭點。是否為同時期之贈與,本工具亦僅以「自繼承開始回溯之年數是否一致」簡易判定,故先後關係微妙者,須依契約書、登記簿等記錄個別判斷。正確金額與請求方式請向律師確認。

負擔比例計算工具的使用方式

  1. 填入請求額 以日圓填入遺留分侵害額的總額。可將遺留分侵害額模擬器所得金額直接填入。
  2. 新增相對人 逐一新增受遺贈人・受贈人。相對人僅一人者,即由該人負擔請求額之全部。
  3. 填入種別與價額 選擇係遺贈抑或生前贈與,並填入目的物之價額。縱為僅有遺贈、或僅有生前贈與之構成,亦可計算。
  4. 填入贈與時期 生前贈與請以自繼承開始回溯之年數填入。數值越小,越視為新近之贈與而先行負擔。
  5. 讀取負擔額 將列出各相對人的負擔額與合計。合計未達請求額時將顯示警告,請確認是否有遺漏未填。

用好本工具的小技巧

  • 特留份侵害額模擬器 計算出的特留份侵害額直接填入本工具的請求額欄,即可一次性算出各相對人的負擔額。
  • 僅有遺贈或僅有生前贈與的情形也可以計算。若相對人只有1人,則該相對人將負擔請求額的全部金額。
  • 生前贈與的「贈與時期」請以距繼承開始的年數輸入,數值越小表示贈與時期越接近繼承開始(即越新)。
  • 若各相對人取得財產的價額合計未達到請求額,計算結果會顯示警示提示,請確認是否有相對人遺漏未輸入。

負擔比例計算工具派上用場的情境

遺贈與生前贈與混雜時

應先向何人請求,規則既有明定。順序倒置恐致請求須重新為之。

相對人分屬數名受遺贈人時

同順位之相對人並列者,依價額按分。可確認請求不致集中於一人。

舊贈與與新贈與並陳時

新贈與先行負擔,故為幾年前之贈與將左右結果。可替換年數以觀其影響。

欲於寄發存證信函前先行確定金額時

須逐人載明向何人請求若干。本工具即為其底稿。

欲自侵害額本身確認起時

可請求之總額可看遺留分侵害額模擬器;其前提之基礎財產可看特留份基礎財產計算

與請求順序相關的用語

受遺贈人
指依遺囑受領財產之人。於遺留分侵害額請求中,較受生前贈與之人先行負擔。
受贈人
指因生前贈與而受領財產之人。遺贈不足時,自較新之贈與依序負擔。
請求順序
指相對人有數人時自何人起負擔之次序。民法第1047條定為遺贈在先、同順位依價額按分、贈與自新者起。
價額按分
指同順位之相對人有數人時,依各自所受目的物價額之比例分配負擔。
同時期之贈與
指視為時期相同之數筆贈與。此時不分先後,而依價額按分。本工具以自繼承開始回溯之年數是否一致簡易判定。
目的物之價額
指成為遺贈或贈與對象之財產價額。既為負擔額之上限,亦為按分比例之基礎。
無資力
指相對人無支付能力之狀態。此時負擔人如何變更,非本工具所處理。

常見問題

依據《民法》第1047條,受遺贈人須先於受贈人負擔。若遺贈本身即可覆蓋請求額的全部金額,則無法再向受贈人請求。

應優先向距繼承開始時間最近(最新)的贈與請求。若該項贈與即可彌補不足部分,則無法再向更早的贈與請求(第1047條第1款第3項)。

當遺贈為多項,或同一時期的生前贈與為多項時,將按各自取得財產的價額比例分攤負擔,取得價額越高者負擔額也越大。

本工具未考慮該情形,但實際中可能涉及未能請求到的部分是否應重新分配給其他相對人等更復雜的問題。遇到此類情況請諮詢律師。
工具君

閒話 ― 為什麼會形成「遺贈優先、贈與按由近及遠」的請求順序

《民法》第1047條規定的這一請求順序,背後蘊含著尊重立遺囑人與贈與人雙方意思的考量。遺贈是立遺囑人在死亡時點作出的最終意思,而生前贈與則是更早時點的意思表示。優先讓較新、較終局的遺贈承擔負擔,是為了儘可能實現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當生前贈與為多項時規定「由近及遠優先負擔」,也基於同樣的考量。贈與發生的時間越久,受贈人往往越可能已將該財產納入自身的生活規劃之中。相較之下,較早的贈與被認為對受贈人生活的影響更大,因此優先讓影響相對較小的較新贈與承擔負擔,也是對受贈人法律安定性的一種照顧。

此外,當遺贈為多項,或同一時期的贈與為多項時規定「按價額比例分攤」,是為了避免負擔集中於某一人身上,而是依照各自實際取得利益的大小公平分擔。這三項規則相互配合,在保護特留份權利人與維護受遺贈人、受贈人法律安定性之間取得了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