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寄與料繼承稅模擬器|護理等貢獻獲得的請求款需繳多少稅?
只需輸入遺產總額、法定繼承人構成、特別寄與料金額,即可試算特別寄與者需繳納的繼承稅額(含2成加算)以及支付方繼承人課稅價格的調整額。免費模擬器。
非法定繼承人的親屬(典型情形為兒媳、女婿)若對被繼承人的療養看護等提供了無償貢獻,可依據特別寄與料制度(日本《民法》第1050條,2019年民法修正新設)向繼承人請求金錢補償。稅務上該款項視為來自被繼承人的遺贈,特別寄與者需就此繳納繼承稅(《繼承稅法》第4條第2項)。由於特別寄與者並非法定繼承人,繼承稅額的2成加算(《繼承稅法》第18條)必定適用。
根據遺產總額、繼承人構成及特別寄與料金額進行模擬
實用提示
- 特別寄與料的請求必須在得知繼承開始及繼承人之日起6個月內,或繼承開始之日起1年內提出(《民法》第1050條第2項)。超過期限請求權將消滅,需特別留意。
- 支付特別寄與料的繼承人可將該金額從自身的課稅價格中扣除,因此就全體而言稅負總額基本不變,只是特別寄與者與繼承人之間的分擔比例發生了變化。
- 2019年民法修正之前,兒媳無論多麼盡心盡力地照顧公婆,由於並非繼承人,都無法請求任何補償。特別寄與料正是為糾正這種不公平而新設的相對較新的制度。
- 由於金額需經當事人協商確定,建議在金額敲定後立即輸入本工具,提前掌握大致的稅負情況,有助於順利準備申報。
常見問題
沒有。特別寄與者本人不作為法定繼承人計入基礎扣除(3000萬日元+600萬日元×法定繼承人數)的人數。但該基礎扣除額仍會影響繼承稅總額的計算,之後再按特別寄與料在遺產中的取得比例進行按比例分攤,從而確定特別寄與者的稅額。
被繼承人的6親等以內血親、配偶、3親等以內姻親中非繼承人的人,典型情形為兒媳或女婿。放棄繼承的人,或因繼承欠格、廢除而喪失繼承權的人不在適用範圍內。
不會。支付方繼承人可將支付的金額從自身的課稅價格中扣除,因此不會產生雙重稅負。就整體而言,繼承人一方的取得財產與稅額,恰好會減少分配給特別寄與者的那部分。
首先由特別寄與者與繼承人協商決定金額。協商不成時,特別寄與者可請求家庭法院作出替代協商的處分,法院將綜合考慮貢獻的時期、方式、程度以及遺產金額等情況,通過審判裁定金額。
閒話 ― "寄與分"與"特別寄與料"有何不同
日本的繼承實務中,早已存在對被繼承人財產的維持、增加做出特別貢獻的繼承人給予"寄與分"(額外取得份額)的制度。但寄與分僅限"繼承人"本人主張,例如兒媳多年悉心照顧公婆,本人由於並非繼承人而無法主張寄與分,這一不公平之處長期為人詬病。
2019年7月施行的民法修正新設的特別寄與料,正是為了賦予"非繼承人的親屬"金錢請求權而設立。適用物件限於6親等以內血親、配偶、3親等以內姻親,事實婚伴侶及朋友、熟人不在適用範圍內。請求權僅限於因無償提供療養看護等勞務、從而對被繼承人財產的維持增加做出特別貢獻的情形,一般的同居生活或普通家務幫忙程度通常難以獲得認可。
稅務上另一個特點是特別寄與料被視為"遺贈"處理。雖然其本質上是民法上的請求權,性質上與遺囑贈與財產不同,但為防止其從繼承稅的課稅範圍中遺漏,繼承稅法上便宜地將其視同遺贈處理。由此,特別寄與者處於一個略顯複雜的地位:一方面不計入基礎扣除的法定繼承人數,另一方面又要適用與其他第三方受遺贈人相同的2成加算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