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份侵害額模擬器|遺囑或生前贈與導致繼承份額不足?線上試算

只需輸入遺產額、法定繼承人構成、主張特留份一方的身份關係以及實際取得的財產額,即可自動計算特留份侵害額(日本《民法》第1046條),完全免費。

特留份(日本《民法》第1042條)是除兄弟姐妹以外的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直系尊親屬)依法享有的最低保障繼承份額。如果因遺囑或生前贈與導致實際取得的財產低於該保障份額,繼承人可以通過特留份侵害額請求權(第1046條)以金錢方式請求補足差額。

根據遺產額、繼承人構成、身份關係與實際取得額進行模擬

什麼是遺留分侵害額

遺留分在日本民法上,指**保障予兄弟姊妹以外之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直系尊親屬)的最低取得比例**(民法第1042條)。倘因遺囑或生前贈與,所能取得之財產低於此一比例,遺留分權利人得以**金錢**取回不足之數,此即遺留分侵害額請求(民法第1046條)。本工具依基礎財產額、繼承人構成、請求人本人的親等關係與實際取得額,計算遺留分額與不足之數。

**總體遺留分依繼承人構成而分為2分之1或3分之1,僅直系尊親屬為繼承人者為3分之1。**再乘以本人的法定應繼分,即為個別遺留分比例。惟本工具係**直接填入基礎財產額的簡易試算**,實際基礎財產須以「繼承開始時之財產+一定範圍之生前贈與-債務」求得。多筆遺贈・贈與並存時的請求順序(民法第1047條)亦不在本工具處理之列。正確金額請向律師確認。

遺留分侵害額模擬器的使用方式

  1. 填入基礎財產額 以日圓填入遺留分算定的基礎財產額,即繼承開始時之財產加上一定範圍之生前贈與、再扣除債務之數。
  2. 填入繼承人構成 填入有無配偶、子女人數、直系尊親屬人數。子女但有一人,直系尊親屬即不為繼承人,縱填入人數亦不反映於計算。
  3. 選擇請求人本人的親等關係 於配偶・子女・直系尊親屬中擇一。兄弟姊妹並無遺留分,不在對象之列。
  4. 填入實際取得額 斟酌遺囑與生前贈與,填入該人實際所受領之財產額。
  5. 讀取遺留分額與侵害額 將列出總體遺留分・法定應繼分・個別遺留分比例・遺留分額,以及可請求的不足之數。

用好本工具的小技巧

  • 特留份侵害額請求即使口頭表示在法律上也有效,但為明確時效起算點,建議通過內容證明郵件等方式書面提出請求。
  • 整體特留份比例會因繼承人構成不同而為1/2或1/3,請先確認是否屬於「僅有直系尊親屬為繼承人」的情形。
  • 只要有子女存在,直系尊親屬就不具有繼承權,因此輸入直系尊親屬人數也不會影響計算結果。
  • 已放棄繼承的人,以及因喪失繼承資格或被排除繼承權而失去繼承權的人,均無法主張特留份侵害額請求權。

遺留分侵害額模擬器派上用場的情境

看過遺囑內容而覺得所得過少時

縱為「全部財產歸長男」之遺囑,低於遺留分之部分仍有以金錢取回之可能。可先估得不足之數。

生前贈與有所偏頗時

一定範圍之生前贈與須計入基礎財產。縱無遺囑,亦可確認侵害仍有發生之虞。

立遺囑一方欲事先確認時

先行查看分配是否侵入他人遺留分,較易避免繼承人之間的爭執。

欲於諮詢律師前先行整理時

攜繼承人構成與概算的不足之數前往,於諮詢場合可更快切入爭點。

請求對象有數人時

受遺贈人・受贈人有數人時的負擔分配可看遺留分侵害額的負擔比例計算;基礎財產本身的積算可看特留份基礎財產計算

與遺留分相關的用語

遺留分
指保障予兄弟姊妹以外之法定繼承人的最低取得比例(民法第1042條),縱以遺囑亦不得剝奪。
遺留分侵害額請求
指就不足遺留分之數以金錢請求的權利(民法第1046條)。2019年7月施行之修正,始定此名並確立其金錢債權之性質。
總體遺留分
指保障予繼承人全體的比例。原則為2分之1,僅直系尊親屬為繼承人者則為3分之1。
個別遺留分比例
指總體遺留分乘以本人法定應繼分所得,即該人一己之比例。
遺留分算定的基礎財產
指繼承開始時之財產加上一定範圍之生前贈與、再扣除債務之數。以此數乘個別遺留分比例,即為遺留分額。
直系尊親屬
指父母、祖父母等較己身為前世代的直系親屬。子女但有一人時,即不為繼承人。
遺贈
指以遺囑將財產給予他人。於遺留分侵害額請求中,遺贈須先於生前贈與而負擔。
消滅時效
遺留分侵害額請求權,自知悉繼承開始及侵害之贈與・遺贈時起1年、自繼承開始起10年而消滅(民法第1048條)。

常見問題

有。自繼承人知悉繼承已經開始,且知悉存在侵害特留份的贈與或遺贈之時起1年內不行使即消滅;即使不知情,自繼承開始起10年後也會因除斥期間屆滿而無法請求(第1048條)。因此應儘早明確表示行使請求權。

不享有。特留份僅保障配偶、子女(或其代位繼承人)以及直系尊親屬,兄弟姐妹不享有特留份(第1042條第1項)。即使兄弟姐妹因遺囑而未能取得任何財產,也無法提出特留份侵害額請求。

對繼承人的生前贈與,原則上計入繼承開始前10年以內的部分;對非繼承人的贈與,原則上計入繼承開始前1年以內的部分(第1044條)。若雙方明知該贈與會侵害特留份而仍然進行,則不受上述期間限制,一律計入。

首先應向取得財產超過其應得份額的一方表明請求的意思。口頭表示即具有法律效力,但為明確時效起算點,通常建議使用內容證明郵件等方式。若協商無法解決,可申請家庭法院調解,仍無法達成一致時,可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工具君

閒話 ― 為什麼名稱從「減殺請求」改為「侵害額請求」

在2019年7月日本《民法》修改施行之前,這項權利被稱為「減殺請求」。當時的制度原則上採取「實物返還」方式,也就是說,一旦特留份被侵害的繼承人提出請求,作為贈與或遺贈物件的不動產、股權等財產本身,就會變為請求人與原受贈人的共有狀態。

然而共有狀態一旦形成,出售不動產或行使公司經營權都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這在企業傳承等場景中常常造成嚴重障礙。因此2019年的修法將該權利的性質統一為「金錢債權」,名稱也相應改為「特留份侵害額請求」。

如今該權利已被定位為純粹的金錢請求權,被請求一方無需放棄不動產或自家公司股權,只需籌措金錢支付即可解決。反過來說,特留份權利人雖然失去了直接取得實物的權利,卻換來了確實能夠獲得金錢補償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