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份侵害額模擬器|遺囑或生前贈與導致繼承份額不足?線上試算

只需輸入遺產額、法定繼承人構成、主張特留份一方的身份關係以及實際取得的財產額,即可自動計算特留份侵害額(日本《民法》第1046條),完全免費。

特留份(日本《民法》第1042條)是除兄弟姐妹以外的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直系尊親屬)依法享有的最低保障繼承份額。如果因遺囑或生前贈與導致實際取得的財產低於該保障份額,繼承人可以通過特留份侵害額請求權(第1046條)以金錢方式請求補足差額。

根據遺產額、繼承人構成、身份關係與實際取得額進行模擬

使用提示

  • 特留份侵害額請求即使口頭表示在法律上也有效,但為明確時效起算點,建議通過內容證明郵件等方式書面提出請求。
  • 整體特留份比例會因繼承人構成不同而為1/2或1/3,請先確認是否屬於「僅有直系尊親屬為繼承人」的情形。
  • 只要有子女存在,直系尊親屬就不具有繼承權,因此輸入直系尊親屬人數也不會影響計算結果。
  • 已放棄繼承的人,以及因喪失繼承資格或被排除繼承權而失去繼承權的人,均無法主張特留份侵害額請求權。

常見問題

有。自繼承人知悉繼承已經開始,且知悉存在侵害特留份的贈與或遺贈之時起1年內不行使即消滅;即使不知情,自繼承開始起10年後也會因除斥期間屆滿而無法請求(第1048條)。因此應儘早明確表示行使請求權。

不享有。特留份僅保障配偶、子女(或其代位繼承人)以及直系尊親屬,兄弟姐妹不享有特留份(第1042條第1項)。即使兄弟姐妹因遺囑而未能取得任何財產,也無法提出特留份侵害額請求。

對繼承人的生前贈與,原則上計入繼承開始前10年以內的部分;對非繼承人的贈與,原則上計入繼承開始前1年以內的部分(第1044條)。若雙方明知該贈與會侵害特留份而仍然進行,則不受上述期間限制,一律計入。

首先應向取得財產超過其應得份額的一方表明請求的意思。口頭表示即具有法律效力,但為明確時效起算點,通常建議使用內容證明郵件等方式。若協商無法解決,可申請家庭法院調解,仍無法達成一致時,可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ツールくん

閒話 ― 為什麼名稱從「減殺請求」改為「侵害額請求」

在2019年7月日本《民法》修改施行之前,這項權利被稱為「減殺請求」。當時的制度原則上採取「實物返還」方式,也就是說,一旦特留份被侵害的繼承人提出請求,作為贈與或遺贈物件的不動產、股權等財產本身,就會變為請求人與原受贈人的共有狀態。

然而共有狀態一旦形成,出售不動產或行使公司經營權都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這在企業傳承等場景中常常造成嚴重障礙。因此2019年的修法將該權利的性質統一為「金錢債權」,名稱也相應改為「特留份侵害額請求」。

如今該權利已被定位為純粹的金錢請求權,被請求一方無需放棄不動產或自家公司股權,只需籌措金錢支付即可解決。反過來說,特留份權利人雖然失去了直接取得實物的權利,卻換來了確實能夠獲得金錢補償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