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保險費扣除計算器

只需輸入地震保險費・舊長期損害保險費的年度繳納金額,即可自動計算日本所得稅・居民稅的地震保險費扣除額。

地震保險費扣除是一項所得扣除制度,可根據已繳納的地震保險費,從所得稅・居民稅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一定金額(所得稅法第77條)。對於2006年12月31日以前簽訂、保險期間10年以上等滿足條件的長期損害保險合同,作為過渡措施將適用"舊長期損害保險費扣除"速算表。只需分別輸入年度繳納金額,即可試算扣除額。

地震保險費扣除速算表

年度繳納保險費 所得稅扣除額 居民稅扣除額
5萬日元以下 繳納保險費全額 繳納保險費×1/2
超過5萬日元 統一5萬日元 統一2萬5,000日元

所得稅上限為5萬日元,居民稅為繳納保險費的1/2(上限2萬5,000日元)。

舊長期損害保險費扣除(過渡措施)速算表

年度繳納保險費 所得稅扣除額 居民稅扣除額
1萬日元以下 繳納保險費全額 繳納保險費全額
超過1萬日元至2萬日元 繳納保險費×1/2+5,000日元 繳納保險費×1/2+2,500日元
超過2萬日元 統一1萬5,000日元 統一1萬日元

適用於2006年12月31日以前簽訂、保險期間10年以上且有滿期返還金的長期損害保險合同。上限為所得稅1萬5,000日元・居民稅1萬日元,與地震保險費扣除合併計算時,合計上限為所得稅5萬日元・居民稅2萬5,000日元。

模擬計算

使用提示

  • 地震保險無法單獨簽訂,必須與火災保險搭配簽訂。地震保險費扣除的物件並非火災保險費,而僅是地震保險費部分,請通過證明書核對金額。
  • 居民稅的地震保險費扣除是按繳納保險費的1/2計算的,因此金額會小於所得稅扣除額(上限也較低,居民稅為2萬5,000日元,所得稅為5萬日元)。
  • 舊長期損害保險費扣除是2006年已停止受理新合同的過渡措施,因此僅適用於長期持續的舊合同。請核對證明書上是否標註"屬於地震保險費扣除物件"。
  • 地震保險費根據年繳・月繳等繳費方式不同,年度繳納金額也會有所變化。請直接輸入證明書上"年度繳納保險費"欄所記載的金額。

常見問題

所得稅為繳納保險費全額(上限5萬日元),居民稅為繳納保險費的1/2(上限2萬5,000日元)。即使與舊長期損害保險費扣除合併計算,合計上限也不會因此改變。

這是適用於2006年12月31日以前簽訂、保險期間10年以上且有滿期返還金的長期損害保險合同的過渡措施。它是隨著地震保險費扣除新設而被廢除的舊・損害保險費扣除的延續,上限為所得稅1萬5,000日元・居民稅1萬日元。

不是。地震保險費扣除的物件僅限於地震保險費部分,未附加地震保險的單純火災保險費不在物件範圍內。若與地震保險搭配簽訂,保險公司出具的證明書上會單獨記載地震保險費的金額。

可以。無論是自有住房還是租賃住房,只要是以生活用動產(家財)為保險標的的地震保險合同,均屬於地震保險費扣除的物件。但僅以事業用資產為物件的合同不在扣除範圍內。
ツールくん

閒話 ― 地震保險費扣除誕生的背景

地震保險費扣除是從2007年(平成19年)分所得稅開始適用的一項較新的所得扣除制度。在此之前曾有"損害保險費扣除"制度,無論火災保險還是地震保險,廣泛的損害保險合同保險費均可作為扣除物件,但該制度在2006年度稅制改革中被廢止。

據稱廢止的背景在於希望通過政策手段促進地震保險的普及。1995年阪神・淡路大地震之後,社會對地震保險的關注度提高,但當時的投保率依然維持在較低水平。通過將損害保險費扣除改組為地震保險費扣除,從稅制層面加強了投保地震保險的激勵作用。

另一方面,若讓舊制度下的投保人突然無法享受扣除未免過於嚴苛,因此對2006年12月31日以前簽訂的長期損害保險合同設立了"舊長期損害保險費扣除"這一過渡措施。由於該過渡措施不再受理新合同,因此適用的合同數量會隨著時間推移逐年自然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