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假天數計算器 - 根據入職日自動計算可持有天數與下次發放日

只需輸入入職日期和每週工作天數、時長,即可根據日本《勞動基準法》第39條的發放天數表,自動計算當前應持有的帶薪年假天數及下次發放日期。全職、兼職均適用。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帶薪年假發放天數表

根據連續工作年數(自入職6個月後起、此後每滿1年)劃分的發放天數速查表。

類別 0.5年 1.5年 2.5年 3.5年 4.5年 5.5年 6.5+年
全額發放(每週30小時以上・5天以上) 10 11 12 14 16 18 20
每週工作4天(按比例發放) 7 8 9 10 12 13 15
每週工作3天(按比例發放) 5 6 6 8 9 10 11
每週工作2天(按比例發放) 3 4 4 5 6 6 7
每週工作1天(按比例發放) 1 2 2 2 3 3 3

資料來源:日本厚生勞動省《年次帶薪休假發放天數》(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及其實施規則),截至2026年7月。發放的前提是出勤率需達到全部規定工作日的80%以上。

使用提示

  • "當前應持有天數"僅基於發放計算,未考慮實際已使用(休假消耗)的天數。如需瞭解真實剩餘天數,請檢視工資單或考勤系統的實際記錄。
  •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15條,帶薪年假的請求權自發放之日起2年後失效。前一年未使用的天數可結轉至次年,但更早年份發放的部分將會失效。
  • 只要每週規定工作時長達到30小時以上,無論每週工作天數多少,均適用全額發放(與正式員工相同),縮時工作的正式員工也適用此規則。
  • 按比例發放僅適用於"每週規定工作時長不足30小時"且"每週規定工作天數4天以下(或年工作日216天以下)"的員工,只要有一項不滿足即適用全額發放。
  • 本工具假設已滿足出勤率80%以上的發放條件進行計算,如缺勤較多,實際發放天數可能有所不同。

常見問題

可以。《勞動基準法》的帶薪年假規定不區分僱傭形式。若每週規定工作時長不足30小時且工作天數在4天以下,將按每週工作天數適用比例發放(天數少於全額發放)。

自入職起連續工作滿6個月,且該期間出勤率達到全部規定工作日的80%以上,即可獲得首次發放(全額發放為10天)。此後每滿1年可獲得額外發放。

可以結轉1年。但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15條,請求權自發放之日起2年後失效,因此2年前發放的部分已無法使用。

若每週規定工作時長不足30小時,則適用按比例發放。每週工作3天的情況下,入職6個月後可獲得5天,此後每年依次為6、6、8、9、10、11天(自6.5年起固定為11天)。

根據2019年修訂的《勞動基準法》,對於每年發放10天以上帶薪年假的員工,企業有義務在參考本人意願的基礎上,確保其每年至少實際使用5天。檢視實際使用情況可參考帶薪年假使用率計算工具
ツールくん

閒話 ― 為何是"6個月+此後每年"這種不規整的發放週期

帶薪年假之所以不是入職即刻發放,而是在"連續工作滿6個月後"才首次發放,據說源於《勞動基準法》制定之初的理念:應在確認一定期間的工作實績(預期持續僱傭)之後,才使該項權利成立。國際勞工組織(ILO)的公約中也允許設定一定的工齡門檻,日本設定的6個月在國際上屬於較為常見的範圍。

發放天數以10、11、12、14、16、18、20天這種從中途開始每次遞增2天的方式增長,也是制度設計留下的痕跡。其背後的思路是:工齡越長,越應分配更多時間用於身心恢復與私人生活的充實,因此設計為初期增幅平緩、第3年起增幅略快。

針對兼職員工的按比例發放制度,是在1987年修訂《勞動基準法》時引入的。在此之前,兼職員工的帶薪年假發放較為模糊,多依賴僱主的自由裁量。通過設立與每週工作天數掛鉤的明確天數表,旨在為短時工作者也公平保障休假的權利。

本工具計算出的"當前應持有天數",終究只是基於發放計算的上限值。實際剩餘天數會因實際使用情況而變動,因此在需要精確數字的場合(例如離職時協商折算金額),請務必與僱主的記錄進行核對。